(沙亚南23日讯)高庭裁决,前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在外国签证系统(VLN)贪污案的40项控状全部表罪不成立,获得无罪释放!
承审法官拿督莫哈末亚兹慕斯达法今日在庭上宣读长达2小时的判词,并引用罗斯玛的太阳能弊案中的3项贪污控状作为案例来支持他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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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控方传召3名关键证人都是不可靠和不可信的,即第15名控方证人前UKSB董事李伟坤(译音)、第16名控方证人前UKSB董事万克利斯沙和第17名控方证人前UKSB行政经理陈雄顺(译音)。
他说,3人供证时表示每次交付款项,都会装在一个褐色的信封里。
“起初每月20万新元,接着增加30万新元,最后增加到52万新元,若在某月没有交款的情况下,那么接下来的月份就会翻倍,例如在1月没有交款,就会在2月交款。”
什么尺寸信封可装60万现金?
他说,他们将所有现金放入一个信封中,与罗斯玛案相比,在该案中涉及的500万令吉和150万令吉的现金都是分成2个行李包和背包来装入有关现金。
“在本案中,控方没有出示任何信封样本,也没有证据表明信封的尺寸。
“我无法想象,什么尺寸的信封可以装入现金60万新元,在案发时间相等于约160万令吉。”
法官也说,负责在公司账本记录的关键证人陈雄顺承认交付300万令吉的现金是事后才想到的,也让他对该证人的可信度降至为零。
“令人惊讶的是,账本记录者陈雄顺在盘问中承认,第二次以行李包方式交付300万令吉的现金一事,是事后才想到的,他承认这一点,足以让我认为他是零可信度的。”
他说,陈雄顺也无法解释为何在账本中有多个代号指向扎希,其中包括
“Z”、“ZH”、“YB”、“Monster”、“Mon”和“Young Boy”。
没传召UKSB合伙人证资金来源
他说,李伟坤也无法确认在账本中的备注,与交付给扎希的现金存在联系,同时UKSB的账本也不能支持万克利斯沙的口头证据。
他说,控方也没有传召UKSB在香港的合伙人来证明资金来源。
证据皆无法证明扎希受贿
法官说,控方举出所有证据中,未能证明对被告提出的所有控状中,最重要的元素,即证明被告接受贿金。
他说,控方的所有证据中,并没有向法庭提呈闭路电视录像的证据,也没有传召(证人的)司机、保安人员和警员(绿野山庄)证人出庭供证,同时没有出示过路费的交易收据、被告与证人的通话记录和信息,作为呈堂文件。
“因此,在对证据进行最高限度的评估后,我认为,控方未能成功举出表面证据。”
他说,他是在仔细考量和评估控方举出的证据后做出上述裁决。
“我是在仔细考虑和评估控方举出的所有证据,以及控辩双方反复提交的证据后,作出上述裁决。”
他也说,从第一天开始,他就避免受到庭外的舆论影响,同时也提醒自己作为法官必须做出以证据为基础的裁决,遵守联邦宪法。
总检长:仍有47控状 将上诉
另外,总检察长丹斯里依德鲁斯哈伦对《自由今日大马》说,他将会与此案的控方团队就法官的判词进行讨论和展开研究,以考量是否提出上诉。
尽管扎希在此外国签证系统贪污案无罪释放,但他仍在吉隆坡高庭面对47项控状,分别是12项控状、8项贪污控状及27项洗黑钱控状。
该案与挪用健康思维基金会资金有关,高庭已在今年1月24日,判决控方成功证明扎希47项控状表罪成立,目前进入辩方举证阶段,并传召了4名辩方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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