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相愛才會結婚共白首,為了不給孩子和自己帶來無謂的麻煩,簡單的“一勞永逸”的解決之道,就是去註冊結婚。落實法律上的關係和責任。
時至今日,我們仍然見到有不少持“紅登記”,或者是沒有身分證的“中年人”,情況居然還相當普遍。這其實是頗讓人吃驚的一個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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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些沒有公民權的是上了年紀,也就是至少60歲以上者,我們尚可以理解。因為我國1976年婚姻修訂法令闡明,凡在1983年3月1日後結婚的非穆斯林,必須依據婚姻法令註冊結婚,其婚姻方為有效。若僅行華人傳統婚禮沒註冊,婚姻則不受法律承認。
也是說一些在這之後出世的嬰兒,其父母必須是要有在政府相關部門進行結婚註冊手續,那麼他們的孩子才會成為馬來西亞公民,否則將會視為非公民。他們將不能享有大馬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福利,而且在日常生活中也會面對很多麻煩和困擾。
有鑑於此,內政部長韓沙再努丁也一而再再而三地勸說國人,一定要進行合法註冊結婚。因為唯有這樣,才能確保生下的孩子能夠自動得到公民權。
對大部分擁有身分證的國人而言,恐怕是很難體會那些沒有公民權者的痛苦和困擾的。因為身分證對前者而言,就像空氣一樣,擁有是理所當然的事情。所以我們不會覺得“珍貴”,自然也就沒有辦法體會沒有這一紙文件,在日常生活面對那些各式各樣的困境。
其實不論是在1983年婚姻法修定之前或之後,不論是什麼種族或者是宗教群體,大都還是會只依據自身的宗教習俗進行婚禮,而沒有到婚姻註冊局進行應有的法律程序。如果這是發生在1983年或更早之前,我們或許可以解釋為“民智未啟”,但在這之後,仍然有這樣的情況出現,則只能說明是大家都缺乏了基本的法律知識。
其實在內政部長苦口婆心之餘,更重要的還是政府的宣導工作,必須要落實到位。民眾未有遵守法律註冊結婚,除了一些個別情況,比如偷吃禁果的未成年者、婚外情懷孕等,更多的是不知道在沒有註冊的情況下,生下的孩子將面對的法律上的問題和麻煩,嚴重者甚至是國籍問題。
這還包括瞭如果第一個孩子的出生日期先於父母的結婚註冊日期,那這個孩子和他的弟妹,在法律上也會有不同地位的問題。
諸如此類複雜的法律問題,還真不是一般人弄得明白。因此,既然相愛才會結婚共白首,為了不給孩子和自己帶來無謂的麻煩,簡單的“一勞永逸”的解決之道,就是去註冊結婚。落實法律上的關係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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