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訊)資深律師丹斯里沙菲宜指出,針對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申請檢討聯邦法院維持其挪用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資金罪成和刑罰的裁決,他重新迴歸作為納吉在該案的代表律師。
他說,上述的檢討申請是在今年9月6日入稟聯邦法院,而法院已擇定10月21日為這項檢討進行案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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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吉涉及的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在此前的聯邦法院終極上訴階段,納吉解聘沙菲宜的律師事務所,並改聘鄭寶德作為該案的首席辯護律師。
沙菲宜今日表示,由於這是緊急的事件,因此他已經致函聯邦法院,以提前在10月21日之前進行案件管理。
他指出,他會促請聯邦法院儘早聆審有關的檢討申請,他推測會在11月聆審。
沙菲宜是在今日出席納吉被控3項涉及SRC國際公司2700萬令吉洗錢案的案件管理上,這麼告訴高庭法官莫哈末再尼。
此案的控狀和納吉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的控狀是有關聯的。莫哈末再尼擇定11月21日,再次為納吉被控3項涉及SRC國際公司2700萬令吉洗錢案,進行案件管理。
聯邦法院五司在8月23日一致駁回納吉的上訴申請,裁定維持高庭的原判,即納吉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所有7項控狀皆罪名成立,即起入獄。
同時,聯邦法院也維持納吉定罪,即坐牢12年和罰款2億1000萬令吉的刑罰。
上述的檢討申請意指若上訴人(納吉)不滿聯邦法院的裁決,而提出申請,要求另一批法官,以檢討有關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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