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蔡詠彬控訴林尚進性騷擾前,就已有這個性騷擾仲裁庭,或許她可以通過這個途徑討回公道,而不必在網上承受外界壓力;由於審訊過程是閉門的,其他女性受害者也可以入稟仲裁庭,為自己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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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名女網紅在社交媒體撰文,指控L姓男網紅借醉非禮,不僅對她上下其手,還發出性暗示邀請,讓她大驚失色,並後悔沒有當場扇對方一巴掌。
由於不想事後保持沉默,所以她在網上發文揭發此事,希望能夠以本身經歷提醒其他女生提高警惕,遇到這名L姓網紅要遠離之。
在發佈貼文的24小時內,她也陸續收到不少女生的私訊,表示同樣深受其害,可以看出這名男網紅不是首次對異性無禮。
一名受害女子揭露,自己因為工作關係而結識這名男網紅,並應邀去其住處喝酒,酒量一向甚佳的她最後失去意識,醒來後發現自己是全裸狀態;另一名女網民則說,男方在醉酒時曾觸摸她朋友的胸部,但由於忌諱對方的名氣,而不敢將事情抖出來。
事件發酵2天后,林尚進站出來“自首”,承認那名L姓男網紅就是自己,並向發文的受害者——2020年大馬環球小姐季軍蔡詠彬公開道歉。
他承認,自己在酒後理智斷線,對蔡詠彬做出不禮貌的行為,導致女方身心受創,對此感到非常自責、愧疚和丟臉。蔡詠彬表明接受林尚進的道歉,但坦言兩人很難再做朋友,希望兩人日後工作碰面可以保持專業合作。
儘管全國總警長、八打靈再也警區主任和律師都鼓勵受害者勇於報案,讓警方可以展開調查工作,但蔡詠彬認為,由於過程只有2秒,加上夜店環境昏暗,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很難報警,即便帶上法庭,法律也只是保護林尚進。
不少網民也質疑蔡詠彬被性騷擾的真實性,並議論女方是為了炒作,才憑空捏造這則故事。
這起事件如同女性受到性騷擾的社會縮影,很多女性在被性騷擾後不敢報警,除了羞於啟齒和證據不足,還有不少人會對受害女性指指點點。
在反性騷擾法案通過前,她們只能通過刑事法庭為自己伸張正義。由於法律程序冗長,加上一宗刑事案裡面,被告被定罪的標準是無合理疑點證據(beyond reasonable doubt),以確保不會錯判,而且需要受害者不斷回憶過程,所以受害者被性騷擾大多選擇保持沉默。
隨著反性騷擾法案在國會通過,婦女部將推動成立一個性騷擾仲裁庭,經由該庭處理的屬於民事案,而非刑事案。
不同於一般刑事案的判決,著重於對加害人施予懲罰,性騷擾仲裁庭的目的在於讓受害者獲得合理賠償,一旦罪成加害者必須公開道歉,並繳付最高25萬令吉的賠償,若不遵從則會被罰50萬令吉,以及不超過2年的監禁。
假設不考慮林尚進已經招認和公開道歉,若本次性騷擾案被帶進仲裁庭,林尚進的“罪名”是否會成立呢?
根據法案第2條文闡明“性騷擾”的定義,以任何形式(無論是口頭、非口頭、視覺、手勢或身體)對某人進行任何不受歡迎的舉動,只要具有合理的冒犯性或侮辱性,或給對方造成不安的,都屬於性騷擾範圍。
該條文有3個重點,第一是性騷擾的“認知”,第二乃是否針對“個人”,第三則是指控是否具“合理性”。
首先,林尚進在蔡詠彬不情願的情況下,親吻女方的臉頰和觸摸胸部,並對其發出性邀約,這是口頭和身體上的性騷擾;其二,林尚進當天的舉動是針對蔡詠彬個人的,而不是當林尚進對每個人都這麼做時,只有蔡詠彬一個人覺得這是性騷擾。
其三,林尚進被多名女性指控性騷擾,顯然他已非首次這麼做,受害者會提醒女性當心這名男性,因此足以證明即便沒有實質證據,林尚進亦是默認的性騷擾慣犯。
與刑事法庭不同,雙方在仲裁庭聆訊過程中,除非情況需要,如未成年人或身障人士,否則不得委任辯護人或律師代表。因此,仲裁庭法官和陪審員會依據可能性平衡標準(Balance of Probability),即一方論述比另一方更可信,便可作出裁決。
婦女部早前在2021年反性騷擾法案彙報會上指出,無論是反性騷擾法案,還是成立性騷擾仲裁庭,都不是一條簡單的路。他們希望在今年順利通過反性騷擾法案後,明年可以順利成立性騷擾仲裁庭。
如果在蔡詠彬控訴林尚進性騷擾前,就已有這個性騷擾仲裁庭,或許她可以通過這個途徑討回公道,而不必在網上承受外界壓力;由於審訊過程是閉門的,其他女性受害者也可以入稟仲裁庭,為自己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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