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女大學生因感冒到醫院看診,被診斷是急性腎盂腎炎,醫生安排施打第三代抗生素,又發現她有低血鈣情形,再注射葡萄糖酸鈣,卻忽略了兩針劑不得混用,導致少女缺氧性腦病變,終身癱瘓、意識狀態欠缺,形同植物人。案件纏訟多年,一度逆轉免賠,高雄高庭近日三審再逆轉,判院方須賠1551萬元(新臺幣,下同,約225萬令吉)。
根據判決書,汪姓少女2008年就讀澎湖科大,當年5月因感冒發燒到澎湖三總就醫,周姓醫生診察後,認為是右側急性腎盂腎炎合併敗血症,安排她住院治療,並指示護士施打第三代抗生素治療;後來抽血發現少女低血鈣,又指示施打葡萄糖酸鈣,導致汪女出現抽搐、雙眼上吊、嘴唇發黑、意識狀態改變、癲癇發作及休克症狀。
ADVERTISEMENT
少女經急救後送入加護病房,生命徵象逐漸恢復穩定,卻昏迷不醒,最終因缺氧性病變留下嚴重後遺症,終身癱瘓無法工作,且意識狀態較常人欠缺,達心神喪失之程度,生活無法自理,隔年3月被宣告為禁治產人,喪失全部勞動能力,至今仍需人照顧起居。
汪女家屬認為院方明顯有醫療疏失,憤而提告,刑事部分不起訴,民事部分一、二審判決院方及醫生須連帶賠償1312萬元。不過,上訴至更一、二審卻逆轉,判醫院、醫生及護士均無疏失,均免賠。
高雄高庭更三審指出,周姓醫生未注意衛生署(今衛福部)警示“避免與含鈣溶劑並用,注射第三代抗生素48小時內,不得接續施打含鈣溶液”,替汪女施打第三代抗生素後,又指示護士注射葡萄糖酸鈣,有明顯過失。
此外,護士未徹底沖洗輸液套,導致第三代抗生素與葡萄糖酸鈣藥物混合產生沉澱,期間接到家屬詢問質疑,也看到輸液管路阻塞、內容物混濁,依葡萄糖酸鈣仿單說明,本應停止繼續輸注,但她不僅未停止,反而用針頭疏通點滴管,加快點滴輸注速度,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顯有疏失。
高庭認為,周姓醫生、護士與三總澎湖分院有疏失,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判決須賠償汪女家屬1551萬1722元。
ADVERTISEMENT
热门新闻
百格视频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