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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8:17am 30/09/2022

偷窃

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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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家子被控偷耳机 收判决书隔天轻生

(台湾·台北30日讯)台中市一名家境优裕的21岁男大生,27日接获法院判决书,指他窃盗手机的事实明确,判刑4个月,可以罚款新台币12万元(约1.7万令吉)代替,他拿著判决书和母亲讨论不知该如何是好,同时坚称自己没有行窃,觉得被冤判相当难过,28日下午前往一家百货公司内的厕所

这名张姓男大生在外县市读书,家人特地买房子给他住,今年5月,他到南投草屯游玩,途经一家超商,店员认为他窃取一付新台币299元(约43.7令吉)的手机耳机,但他坚决否认。此案经多月审理,南投地院周二判决窃盗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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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男翌日对母亲说心情不好,要外出走走,却走进百货公司的男厕所轻生身亡,直到被清洁人员发现。

此案判决书随后曝光,法官列举3点铁证,认定张男有,根据判决书,张男出庭时辩称,不记得有去过失窃店家,案发时他应该是在家睡觉,不是我骑摩托车去偷,摩托车也有别人会骑。

不过,超商林姓店长表示,他报案后,张男8月曾到店里找他谈和解,强调愿意赔偿,但要求他撤销报案,向警方改口是店内自己遗失而无窃盗一事,他不同意,而且张男当时骑的摩托,和案发时的相同。

超商赖姓店员也说,张男8月间确实有来找店长,似乎是谈论偷窃的事情,但他不清楚详情。

林姓店长回忆,案发当天上午10时他清点货品,发现少了一付耳机,检视监视器发现一名男子凌晨3时33分骑摩托车到店,身穿黑色衣服、短裤,头戴黑色安全帽,先请店员做一杯咖啡,随后趁店员不注意,从货架上拿一付耳机放进袋子,只结帐咖啡就离开。

法官调阅当天监视器画面,发现窃贼的安全帽与张男相同,而且轮廓外观也与张男相似。

法官认为,若本案并非被告所为,便无需私下联络店长表明愿意赔偿,甚至要求向警方更改报案内容;而且,店长证述明确,张男祖母也证称被告有使用摩托车,且与监视器拍下车辆一致,加上窃盗嫌疑人轮廓与张男相似,被告又始终无法提出任何不在场证明,可见上述辩解应属卸责之词,不足采信。

综上所述,法官认定本案事证明确,被告犯行堪以认定,应依法论罪科刑,考量被告大学肄业、目前待业,经济状况小康,但犯后否认犯行等态度,本月14日依窃盗罪判处4个月徒刑,可以罚款代替,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一日,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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