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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8:17am 30/09/2022

偷窃

耳机

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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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生

富家子被控偷耳機 收判決書隔天輕生

(臺灣·臺北30日訊)臺中市一名家境優裕的21歲男大生,27日接獲法院判決書,指他竊盜手機耳機的事實明確,判刑4個月,可以罰款新臺幣12萬元(約1.7萬令吉)代替,他拿著判決書和母親討論不知該如何是好,同時堅稱自己沒有行竊,覺得被冤判相當難過,28日下午前往一家百貨公司內的廁所輕生。

這名張姓男大生在外縣市讀書,家人特地買房子給他住,今年5月,他到南投草屯遊玩,途經一家超商,店員認為他竊取一付新臺幣299元(約43.7令吉)的手機耳機,但他堅決否認。此案經多月審理,南投地院週二判決竊盜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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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男翌日對母親說心情不好,要外出走走,卻走進百貨公司的男廁所輕生身亡,直到被清潔人員發現。

此案判決書隨後曝光,法官列舉3點鐵證,認定張男有偷竊,根據判決書,張男出庭時辯稱,不記得有去過失竊店家,案發時他應該是在家睡覺,不是我騎摩托車去偷,摩托車也有別人會騎。

不過,超商林姓店長表示,他報案後,張男8月曾到店裡找他談和解,強調願意賠償,但要求他撤銷報案,向警方改口是店內自己遺失而無竊盜一事,他不同意,而且張男當時騎的摩托,和案發時的相同。

超商賴姓店員也說,張男8月間確實有來找店長,似乎是談論偷竊的事情,但他不清楚詳情。

林姓店長回憶,案發當天上午10時他清點貨品,發現少了一付耳機,檢視監視器發現一名男子凌晨3時33分騎摩托車到店,身穿黑色衣服、短褲,頭戴黑色安全帽,先請店員做一杯咖啡,隨後趁店員不注意,從貨架上拿一付耳機放進袋子,只結帳咖啡就離開。

法官調閱當天監視器畫面,發現竊賊的安全帽與張男相同,而且輪廓外觀也與張男相似。

法官認為,若本案並非被告所為,便無需私下聯絡店長表明願意賠償,甚至要求向警方更改報案內容;而且,店長證述明確,張男祖母也證稱被告有使用摩托車,且與監視器拍下車輛一致,加上竊盜嫌疑人輪廓與張男相似,被告又始終無法提出任何不在場證明,可見上述辯解應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綜上所述,法官認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考量被告大學肄業、目前待業,經濟狀況小康,但犯後否認犯行等態度,本月14日依竊盜罪判處4個月徒刑,可以罰款代替,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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