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一名丘姓男子與陳姓女子結婚後,決定收養陳女的3歲兒子,並讓他改姓丘,然而,丘男卻因男童不服管教,多次毆打甚至拿金屬衣架抽打男童眼部,導致後者眼睛嚴重受創,差點失明,男童生母對此卻冷眼旁觀。高雄高庭近日審結,依對兒童犯傷害罪,改判丘男有期徒刑2年9月,陳女則維持原判,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
判決書指出,去年3月到4月間的某日,丘男因男童調皮難以管教,大怒用力拉扯男童的左手,導致男童手臂骨折。陳女見親生兒子遭老公拉扯,只在一旁觀望,卻沒有上前保護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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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5月到6月間,丘男再次因男童調皮,彎折、拉扯男童的右手,導致男童右手有挫傷、骨折、骨骺錯位滑脫等傷害。陳女依舊冷眼旁觀默許丈夫的暴行。
同年7月到8月間,丘男的手段越發凌厲,竟多次以徒手、器具、金屬衣架等連續毆打男童,導致對方多處骨折、腦部出血、左右眼瘀青,全身還有數道血痕;而陳女曾使用器具、衣架毆打兒子。
8月9日下午,丘男再度拿金屬衣架朝男童頭臉猛揮,男童眼部遭擊中後,有右眼眼球破裂、右眼角膜虹膜全層破損、虹彩露出、結膜出血、左眼鼻側球部結膜下出血等傷害,經醫生治療後雖免於失明,卻留下視力減弱、失去對光亮調節力、白內障等後遺症狀。陳女卻依然視若無睹。
屏東地院一審時,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丘男2年8月有期徒刑,陳女則因涉案情節較輕,遭判處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還須完成60小時親職教育輔導。檢方與丘姓夫妻皆不服而上訴。
丘男認為自己平時與男童感情好,關係緊密,雖管教過度,但不能全然抹煞他所付出的心力,希望法官給他從輕量刑與緩刑的機會,他願意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努力修復親職關係。
不過,高庭法官認為,丘男僅因男童不服管教便心生不耐,持金屬衣架朝男童面部揮打,導致右眼受傷嚴重,犯後更延誤就醫,就診時還謊稱男童身上的傷是自撞、自摔,法官審理時說詞又前後反覆,因此改判丘男有期徒刑2年9月,陳女則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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