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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4:03pm 13/10/2022

上诉案

沈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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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可婷

沈可婷上訴案 明年3月31聆審

(布城13日訊)上訴庭擇定明年3月31日,聆審就高庭裁定她魯莽或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的判決,提出的上訴申請。

上訴庭副主簿官諾卡米拉是在今早以視頻會議軟件Zoom,為沈可婷提出的上訴申請,進行第四次案件管理後,擇定上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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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可婷律師團的其中一名律師法漢受詢時指出,律師團已向高庭取得所需的上訴記錄文件,同時也已經入稟上訴狀。

他說,辯方(上訴方)和控方(答辯方)必須在明年3月16日之前入稟書面陳詞。

3月17最後一次案件管理

同時,上訴庭也擇定明年3月17日進行最後一次的案件管理。

新山推事庭是在2019年10月28日,宣判沈可婷的表罪不成立,當庭釋放;控方在同年11月10日入稟新山高庭提出上訴,高庭改判沈可婷表罪成立,沈可婷需回到推事庭出庭自辯。

新山推事庭再於2021年10月10日,宣判沈可婷的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但控方在同年10月12日再提出上訴。

高庭法官拿督阿布峇卡是在今年4月13日,推翻推事庭曾兩度宣判被告沈可婷無罪的判決,判處沈可婷魯莽或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須坐牢6年和罰款6000令吉,以及在服刑完畢後,吊銷駕照3年。若無法繳付罰款,則以6個月監禁代替。

沈可婷的代表律師法依查當時在阿布峇卡宣判後,曾要求讓沈可婷暫緩執行刑罰及保外,以提出上訴,但不獲批准。沈可婷需即時入獄服刑,直至上訴獲批准。

以拿督拉威德蘭為首的上訴庭三司,是在今年4月18日一致裁決,批准發出上訴準令予沈可婷,以針對高庭裁定她魯莽或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的判決,提出上訴。另二司為拿督李興昌(譯音)和拿督莫哈末納茲蘭。

上訴庭三司也批准沈可婷提出的暫緩執行刑罰申請,沈可婷目前是以1萬令吉和一名擔保人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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