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3日訊)上訴庭擇定明年3月31日,聆審沈可婷就高庭裁定她魯莽或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的判決,提出的上訴申請。
上訴庭副主簿官諾卡米拉是在今早以視頻會議軟件Zoom,為沈可婷提出的上訴申請,進行第四次案件管理後,擇定上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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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可婷律師團的其中一名律師法漢受詢時指出,律師團已向高庭取得所需的上訴記錄文件,同時也已經入稟上訴狀。
他說,辯方(上訴方)和控方(答辯方)必須在明年3月16日之前入稟書面陳詞。
3月17最後一次案件管理
同時,上訴庭也擇定明年3月17日進行最後一次的案件管理。
新山推事庭是在2019年10月28日,宣判沈可婷的表罪不成立,當庭釋放;控方在同年11月10日入稟新山高庭提出上訴,高庭改判沈可婷表罪成立,沈可婷需回到推事庭出庭自辯。
新山推事庭再於2021年10月10日,宣判沈可婷的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但控方在同年10月12日再提出上訴。
高庭法官拿督阿布峇卡是在今年4月13日,推翻推事庭曾兩度宣判被告沈可婷無罪的判決,判處沈可婷魯莽或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須坐牢6年和罰款6000令吉,以及在服刑完畢後,吊銷駕照3年。若無法繳付罰款,則以6個月監禁代替。
沈可婷的代表律師法依查當時在阿布峇卡宣判後,曾要求讓沈可婷暫緩執行刑罰及保外,以提出上訴,但不獲批准。沈可婷需即時入獄服刑,直至上訴獲批准。
以拿督拉威德蘭為首的上訴庭三司,是在今年4月18日一致裁決,批准發出上訴準令予沈可婷,以針對高庭裁定她魯莽或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的判決,提出上訴。另二司為拿督李興昌(譯音)和拿督莫哈末納茲蘭。
上訴庭三司也批准沈可婷提出的暫緩執行刑罰申請,沈可婷目前是以1萬令吉和一名擔保人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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