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翔台北号货轮于2016年3月10日在北海岸石门外海搁浅漏油,造成严重生态浩劫。金山区渔会代表逾9000名渔民起诉求偿,一审判决德翔公司须赔偿新台币1.62亿元(约2400万令吉)。然而案件上诉二审后,高院却因海洋污染属于“纯粹经济上损失”,并非侵权;此外也无法证明有渔业损害等,改判免赔。
上述货轮当时因失去动力搁浅导致船体破裂,且被东北季风推往岸边触礁。到了24日晚间进一步断裂,船上重油漏出,严重污染周边海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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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环保署还拍摄成《2016德翔台北轮海洋污染事件全记录》纪录片,参与2019年休士顿国际影展,并获得纪录片短片类特别评审团大奖。
这起事件也增加政府清运成本,还致使附近渔民损失惨重。当地的金山区渔会代表9146位会员,提出民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诉讼,向德翔公司求偿1亿7878万8534元。一审台北地院审理后,判决德翔公司须赔偿1亿6253万5031元。
高等法院二审后在19日做出逆转判决时指出,根据农委会水产试验所委托海洋大学制作的“德翔台北号货轮油污事件生态损失及复育评估期末报告”,轮船确实造成海洋污染。不过,海洋、海洋生物并无权利受侵害而附随衍生财产损害,故渔会所主张之渔业损害应非所失利益,而属“纯粹经济上损失”,亦即依照民法法理,渔民不可针对这部分求偿。
高院表示,虽然依照《海洋污染防治法》规定,可以求偿“纯粹经济上损失”,但须举证证明当时渔民有从事渔业活动。而本案9146位会员中,仅有177位渔船所有人及因渔船、渔网具遭污染,有向德翔公司求偿;其余近9000名会员无法举证证明当时从事渔业活动;依资料统计鱼货产值在2015年至2017数量增加,价值也无减少,不能证明渔民遭受渔业损害。
因此高院根据上述理由,驳回金山区渔会的诉讼,德翔公司不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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