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翔臺北號貨輪於2016年3月10日在北海岸石門外海擱淺漏油,造成嚴重生態浩劫。金山區漁會代表逾9000名漁民起訴求償,一審判決德翔公司須賠償新臺幣1.62億元(約2400萬令吉)。然而案件上訴二審後,高院卻因海洋汙染屬於“純粹經濟上損失”,並非侵權;此外也無法證明有漁業損害等,改判免賠。
上述貨輪當時因失去動力擱淺導致船體破裂,且被東北季風推往岸邊觸礁。到了24日晚間進一步斷裂,船上重油漏出,嚴重汙染周邊海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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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環保署還拍攝成《2016德翔臺北輪海洋汙染事件全記錄》紀錄片,參與2019年休士頓國際影展,並獲得紀錄片短片類特別評審團大獎。
這起事件也增加政府清運成本,還致使附近漁民損失慘重。當地的金山區漁會代表9146位會員,提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向德翔公司求償1億7878萬8534元。一審臺北地院審理後,判決德翔公司須賠償1億6253萬5031元。
高等法院二審後在19日做出逆轉判決時指出,根據農委會水產試驗所委託海洋大學制作的“德翔臺北號貨輪油汙事件生態損失及覆育評估期末報告”,輪船確實造成海洋汙染。不過,海洋、海洋生物並無權利受侵害而附隨衍生財產損害,故漁會所主張之漁業損害應非所失利益,而屬“純粹經濟上損失”,亦即依照民法法理,漁民不可針對這部分求償。
高院表示,雖然依照《海洋汙染防治法》規定,可以求償“純粹經濟上損失”,但須舉證證明當時漁民有從事漁業活動。而本案9146位會員中,僅有177位漁船所有人及因漁船、漁網具遭汙染,有向德翔公司求償;其餘近9000名會員無法舉證證明當時從事漁業活動;依資料統計魚貨產值在2015年至2017數量增加,價值也無減少,不能證明漁民遭受漁業損害。
因此高院根據上述理由,駁回金山區漁會的訴訟,德翔公司不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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