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9日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挑戰監獄局拒絕他出席國會會議而提出的司法檢討準令申請,總檢察署提出反對,因國會已解散,納吉的這項申請已變為沒有意義。
吉隆坡高庭(上訴及特別權力組)法官拿督阿末卡瑪今日聆審這項申請。納吉的代表律師丹斯里沙菲宜和來自總檢察署的高級聯邦律師三蘇博哈山分別進行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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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院五司是在今年8月23日,一致駁回納吉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的上訴維持原判,納吉隨即送到加影監獄服刑12年,成為建國史上首位被判入獄的前首相。
納吉此前已申請特赦以及檢討聯邦法院在8月23日的判決。同時,納吉也在9月19日向監獄局提出申請,以便作為北根區國會議員出席在10月3日起召開的國會會議。監獄局基於安全因素,駁回其申請。納吉在10月5日向高庭入稟司法檢討準令申請,挑戰監獄局的決定。
三蘇博哈山今日陳詞時指出,申請人(納吉)提出的這項申請,已成為沒有實質意義的申請,因為國會已在今年10月10日解散,這是不爭的事實,全世界都知道馬來西亞的國會已解散。
他說,這可以在各種新聞報道中看到,更重要的是,國會解散公告已在憲報頒佈。
申請人不再是國會議員
他指出,由於國會已解散,因此申請人(納吉)不再是國會議員。
三蘇博哈山指出,在此前提下,這項申請基礎的指控和起訴不再成立,針對申請人(納吉)提出的訴求,已變為沒有意義,沒有實際性的結果。
“此外,我們也強調申請人(納吉)無法在這項申請中,提出新的理由。”
他指出,鑑於上述情況,因此要求法庭駁回這項輕率和無理取鬧的申請。
另一方面,沙菲宜在陳詞中指出,監獄局在拒絕納吉的申請時,只是說基於安全因素,但沒有證明這一點。
他說,納吉提出的這項申請並非沒有意義,因為在提出這項申請時,爭議性的課題仍是存在的。
他重申,監獄局基於安全因素拒絕納吉的申請,這是不合理的。
沙菲宜也再次援引監獄法令第31條文,在此條文下,監獄局總監有權將任何囚犯從任何監獄運送到馬來西亞任何地方。
在聆聽了雙方的陳詞後,阿末卡瑪擇定擇定10月27日,就納吉提出的上述申請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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