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會解散後,有關看守政府只能履行一般部門職務以確保國家的穩定性,但不能作出任何重大決策、撥款,或通過任何重大法令、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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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說早前首相勸告國家元首提早解散國會的特權,引起朝野政黨乃至民間的巨大關注和爭議,首相在本月10日宣佈解散國會至選委會10月20日(星期四)宣佈提名日和投票日分別落在11月5日和11月19日,也同樣帶來不小的不確定性。甚至有媒體把這次從國會解散至提名日之間超過10天的期間,形容為漫長的空窗期。究竟問題出在哪裡?
首先根據聯邦憲法第55條款,只是闡明一旦國會解散,全國大選必須於60天內舉行,而新屆國會必須於120天內召開首次會議。簡單而言,我們只能預測真正的投票日必須於解散議會的60天內進行,而無法確定是60天內的哪一天。
雖然民主選舉追根究底是一個贏取民心之戰,但過去歷屆大選記錄顯示,選委會在這方面還是有一些非常微妙和巧妙的特權及影響,包括究竟要把投票日定在工作天還是週末等。因為根據一般常理和慣例,於工作天所舉行的大選肯定比於週末舉行的,更會拉低投票率。
當然上屆509大選不能作準,因為改朝換代的浪潮太強。所以即便當年的投票日定在週三,許多選民還是不惜遠渡重洋回來期望換政府,進而造就了超過80%的投票率。
選委會另一微妙特權,在於決定從提名日至投票日之間的競選期長短。根據記錄,在馬來亞建國初期的首3屆大選,一般的競選期可長達超過1個月。然後逐漸縮短至近年來的平均1至2星期。
而同樣的根據一般慣例,由於早前提早解散國會的特權掌握在首相或執政黨手中,所以越短的競選期將有利於執政黨,也讓反對黨措手不及。無論如何,這次大選我認為有幾項錯綜複雜因素,導致類似慣例或常理可能史無前例受到動搖,或充滿不確定性。
首先,目前的選委會主席阿都幹尼,是於慕尤丁任相時所委任,而非依斯邁沙比利。
其二,正如我過去一直強調的,早前依斯邁沙比利所領導的內閣,並非好像過去般的純國陣政府,執政成員包括國盟,後者早前在馬六甲和柔佛州選,跟國陣短兵相接。因此從這方面而言,此次的選委會理應比過去更中立,而不會傾向於任何黨派議程。
但從另一方面看,依斯邁是巫統有史以來首個沒有擔任黨魁的首相。再加上以他為首的官職派,早前跟以阿末扎希為首的巫統當權派之間涉及尤其有關解散國會日期等內部角力。所以合理推論,雖然掌握了提早解散國會的特權,但更漫長的競選期,將更有利於讓依斯邁以時間爭取空間,再三通過內部協商確立本身作為海報男孩和首相人選的地位,以及確保其他官職派成員都有機會拿到參選權。
問題是,過去我們指更漫長的競選期,一般是指從提名至投票日計算為準。但這次的事態演變顯示,原來從國會解散至提名前這段期間,也給予選委會很大的微妙特權拖延選舉的舉行,就像目前所出現的長達10天空窗期。
為何將其形容為空窗期?因為根據一般慣例,選委會通常會於國會解散數天內,儘速公佈提名和投票日。而根據我們的選舉法令,一般競選期是指從提名到投票日期間,而有關法令的管制也是針對各黨候選人在有關期間的助選行為,包括給予更大自由空間張貼任何宣傳品、舉行群眾演講、走街拜票等。所以如今出現太長,甚至比一般競選期還長的空窗期,相關政黨或有興趣參選的候選人,能否進行任何形式的競選工作,並受到選舉法令管制?還是依然受到普通法令的管制和限制,而無法更自由地進行宣傳?
更關鍵的,由於年尾是雨季和水災高風險季節,過長的空窗期和競選期是否恰當,乃至對選民欲履行投票責任的基本權益,構成不便和干擾?
我認為作為獨立機構的選委會,理應在這方面以選民利益為優先,儘速舉行大選以免引起民間的混淆和不安。另外,那些原本擔任公職者或議員,能否繼續在這段空窗期利用政府撥款,向選民爭取支持?是否會對其它候選人構成不公?
看守政府的權限,究竟到哪裡?大馬在這方面,一直沒有通過憲法或任何法規加以規範,而只是非常含糊地依據共和聯邦國家慣例。包括指在國會解散後,有關看守政府只能履行一般部門職務以確保國家的穩定性,但不能作出任何重大決策、撥款,或通過任何重大法令、法規。
因此,我認為大馬在這方面還有很大的體制改革空間,包括效仿英美等國家,制定固定國會任期法令,不只是解散議會,而是連投票的日期也一併固定下來,以及針對看守政府在這段過渡期間的權限,制定相關的指南或法令,避免影響大選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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