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25日訊)香港歌手何韻詩2019年在臺北參與反修例示威活動時,遭到“大陳島鄉情文化促進會”成員胡志偉等人潑漆,臺北地方法院週一(24日)裁定,胡男質就何韻詩名譽權受損,向她賠償新臺幣40萬元(5.83萬令吉)。
何韻詩原以胡男侵害她的名譽權和參與集會自由權,分別索賠300萬元(43.75萬令吉)和200萬元(29.15萬令吉),不過法官指出,何韻詩是持加拿大護照以觀光名義入境,不得從事與她申請許可停留目的不符合的集會遊行活動,認為她求償自由權部分沒有理由,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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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向胡男求償外,何韻詩也向其他涉案10人索償。法官表示,案件在2019年9月29日發生,她在今年6月30日才向10人索償,已超過2年的侵權行為請求時效,認為10人以失效抗辨有理,因此駁回她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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