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做過小偷,中學時期,在學校,那是1962年的事。
我為什麼做小偷?偷什麼?什麼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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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是迫不得已的,做了兩次,我偷屬於我自己的東西,那是一篇文章和一本書。
1962年我參加學校"全校作文比賽"。這一年,我在第二學期學校假期,花了一個禮拜時間完成了一篇短篇小說〈過去的事〉(其實這是論文、敘述文題目)參賽,豈料竟然爆冷(本列第四名,因第二名得獎者“吳樹”同學棄權退出,我由後排上成為第三名)得到季軍。後來,這篇作品刊登在校中的《壁報》上。記得這篇文章亮相後,即引起一些同學的冷嘲熱諷,指說是抄襲作品(校中只有同班同學兩三位知道我常有作品在報紙副刊發表),我沒有理睬他們,依然默默的進行我的寫作興趣。直到年底頒獎時,我上臺領獎,又聽到了雜音、風言風語。我以為這次上臺領獎,必是領一個我夢寐以求的銀抔,豈知卻是一支PlLOT自來水筆。
這篇〈過去的事〉在《壁報》刊登後,竟落在華文老師(《壁報》顧問)的桌面。這一放就放了近整個月沒有挪動過。眼看它就要丟棄了,我覺得可惜。結果,我膽粗粗的趁一個週末午餐時間,蹓進教務處,小心翼翼的偷拿了出來。我拿了回家後,重看一遍,沒改題目,便將之投去《馬來亞通報》【晨鐘】版。天可憐見,這稿投寄後,竟然錄用,還分兩期刊登,令我雀躍不已。這篇文章是當年我寫得最多字的一篇作品,滿意極了,剪下後,看了又看,不止10次。第二個月下旬,即收到當時最多的一次稿費,8元。我將稿費換了錢,便向吉隆坡馬來亞圖書公司郵購了3本文藝書,那種快樂迄今難忘。
竟然那麼大膽“犯案”
直到現在我還覺得,我在學校做“小偷”沒有罪過,反而是一種果敢、勇敢的作為。因為我偷的是我自己的東西。
第二次在學校偷的東西,是我自己的課外書《中學作文模範》。這本書是我叔輩買的,我覺得上作文課對我有幫助,遂帶去學校。怎知上學時,放在藤製的書包上面,進入學園未知怎樣失卻,我一直很內疚和後悔。我問過同學和查看失物認領箱,都找不到它的下落。
直到有一天,我因要代老師拿東西而進入教務處,赫然發現它竟在教務主任的辦公桌上。我翻看了書頁,那正是我遺失的書,因書頁有我叔叔的名字。我一時不敢拿回,怕被逮著。等到學校即將放年假時,看準一個機會,趁四下無人,我潛入教務處,以迅雷不及掩耳的手法,把它塞進褲袋,施施然偷了出來。想起來,我很幸運,沒有被人發現(當時沒有CCTV)。這本書,現在仍在我的書櫉,我對它充滿感情。每每看到,就會想起我在學校偷東西的行為。
60年過去了,當年在學校做小偷的經歷仍記憶猶新。這行徑我自覺很美好、很勇敢,我竟然有那麼大的膽量“犯案”。想想,其實當時我應該向老師說明,要求拿回屬於我自己的物件,又何必冒險去做小偷?
但我仍舊不明白,教務主任為何不把我遺失的課外書置放在失物認領箱,而放在自己的桌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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