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讯)资深律师丹斯里沙菲宜涉嫌通过收取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950万令吉款项以及被指向内陆稅收局报假税而面对洗钱控罪一案,4项控状全部表罪不成立,沙菲宜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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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拿督莫哈末加米尔于今早9时20分左右宣布上述裁决,认为控方未能成功证明被告的表面罪名。
法官说,控方未能成功证明430万令吉和520万令吉是非法活动的收益。
2018年9月13日,沙菲宜对两项洗钱控罪均不认罪,即收取纳吉开出的2张各430万令吉和520万令吉的大马银行伊斯兰银行支票,并汇入其名下两个联昌银行户口。
他被控于2013年9月13日至2014年2月17日期间,在联昌银行武吉东姑分行犯下上述罪行。
他因而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 第4(1)(a)条文,一旦罪成,可监禁不超过5年,或最高罚款500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他也否认从非法活动中牟利的两项控罪,即涉嫌在2013年12月31日和2014年12月31日财年截止日期向税收局报假税,违反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13 (1) (a)条文。
他被控没有申报于2013年9月13日获得的430万令吉收入,以及于2014年2月17日获得的520万令吉收入,均来自纳吉的两张大马银行伊斯兰银行支票。
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被告必须申报自己所得,基于上述两项控罪,他因而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 第4 (1)(a)条文;一旦定罪,最高可监禁15年,以及罚款不少过非法收益金额的5倍或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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