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日訊)資深律師拿督再益依布拉欣及2名律師起訴大馬律師公會和主席謝依琳發表誹謗言論,指他們處理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SRC公司案終極上訴時濫用及破壞司法制度,法庭擇訂12月13日進一步案件管理。
再益依布拉欣、廖德發及洛本於9月30日,通過再益依布拉欣、蘇夫蘭、廖德發與夥伴律師樓(ZIST)入稟吉隆坡高庭,把律師公會及謝依琳列為第一及第二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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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起訴人代表律師林其思(譯音)指出,今日在副主簿官努法蒂瑪杜面前進行案件管理,法庭擇訂12月13日進一步案件管理。
“法庭也指示兩名答辯人在11月7日或之前入稟辯護聲明,起訴人必須在11月28日或之間回覆辯護聲明。”
根據訴狀,3名起訴人指控謝依琳在8月19日,在大馬律師公會官網錯誤及惡意發佈題為“濫用程序令我們司法制度蒙羞”聲明,有關聲明也刊登在The Edge Markets、馬來郵報及星報。
被指濫用法庭程序接納吉案件
3名起訴人認為,有關聲明指他們濫用法庭程序及不專業地接下納吉案件,同時必須接受紀律處分因為令法律界蒙羞。
他們認為,答辯人在發表聲明前沒有或拒絕聯絡他們求證事實,同時沒有給予機會讓他們陳述立場及他們的故事版本。
訴狀提到,針對他們處理納吉上訴案件被指行為不當,應該援引1976年法律專業法令交由紀律委員會處理,但兩名答辯人違反法定義務直接發表有關聲明。
根據該法令第99(1)條文是賦予紀律委員會特權解決任何有關律師行為不當事項,因此已明確規定任何類似投訴必須先向紀律委員會投報。
當事人在8月26日曾致函給兩名答辯人,要求撤回有關聲明及道歉,但答辯人在9月2日透過律師樓拒絕此要求。
起訴人認為,有關聲明已破壞他們的聲譽,同時答辯人違反法定義務行為對起訴人構成偏見。
因此,起訴人要求普通賠償、懲戒性賠償、利息及堂費,並禁止兩名答辯人及其代理發佈類似誹謗言論。
納吉在7月26日解僱沙菲宜及夥伴律師樓,改聘ZIST律師樓在SRC案件代表他提出最終上訴,不過納吉在8月19日終止ZIST律師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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