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士來信指出,父親前年逝世,遺下一些遺產給我們,並把哥哥指定為遺產執行人(Executor),不過拿到遺囑認證書(Probate)時,哥哥過後卻說不願意繼續擔任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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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給的原因是他本身也是受益人之一,怕會有利益衝突,要我們自己另外安排。這裡想請問幾個問題:
1.我們已經書面表明不同意,並要求一份法庭的遺囑認證書,但幾個月過去了,沒有獲得任何回覆。
2.之前在處理遺產律師的建議下,有部份的遺產是在信託契約(Deed of Trust),(不在申請遺囑認證書名單的當中),向相關律師提出要求一份已簽署的信託契約,卻被告知需要向哥哥索取,同樣也是沒有獲得任何回覆。
3.有一些已到期的定期存款、車險過期,被詢問如何處理,也同樣沒有獲得任何回覆。
我們手上握有遺囑副本,遺囑認證書的宣誓書、信託契約未經簽署的草稿。
請問:“我們要如何處理這幾個問題?”
答:關於遺囑認證書,蘇宜健律師建議林女士可以通過案件查詢,來得知遺囑認證的最新狀態。林女士可以委託代表律師使用案件編號,進行案件查詢、或自己進行案件查詢。
如果狀態顯示遺囑認證書已準備好,可以向法庭申請一份遺囑認證的核實副本(Certified True Copy ofGrant of Probate)。
當一個人去世時,他或她的財產將被凍結,並且只有在簽發遺囑認證書、或管理書後才能進行管理。要區分我們是否會申請遺產管理書的遺囑認證書,取決於個人是否已經去世、是否有留下遺囑。
如果死者生前留下遺囑,那麼他的財產將根據遺囑認證書進行管理,如果死者去世前沒有立遺囑,那麼死者的財產將會根據遺產管理書進行管理。
一般來說,在遺囑中,立遺囑者將指定一個人作為遺囑執行人,該遺囑執行人將全權負責管理死者的財產,遺囑執行人應是向高等法院申請遺囑認證書的人。在指定誰將成為遺囑執行人時,完全沒有問題,因為遺囑執行人也可以是遺囑的受益人。
蘇律師說,遺囑認證書是由高等法院簽發的文件,授權遺囑執行人根據遺囑管理和分配財產,通常授予遺囑認證書的程序,大約需要3到6個月,具體情況取決於受益人,是否存在爭議的問題。
但是,如果授予遺囑認證書的程序,超過以上列出的正規時間,並且花了很長時間,建議林女士聯繫高等法院,以跟進案件的狀態。
如果遺囑中未包含,但是信託契約中提及的財產,則應記住,信託契約應被簽署,以使其在馬來西亞具有法律效力及可執行性。任何未簽署的信託契約應被視為無效,並且不能由遺囑受託人或執行人強制執行。
執行人有權提出簽署信託契約要求
但是,作為遺囑執行人,他有權向準備信託契約的律師,提出簽署信託契約要求,律師沒有理應由不考慮遺囑執行人的請求。
總而言之,在馬來西亞,死者遺產的管理取決於遺囑的存在。但是,受益人之間可能存在有爭議的問題,我們建議你立即向有效的法律從業者尋求法律援助,以解決來信提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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