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一名陈姓科技厂董事在台中租屋处轻生,该单位的业主认为其行为令单位变成“凶宅”而价值减损,因此向有继承权的2名兄弟索偿206万(新台币,下同,约31.3万吉)。法院经考虑鉴价报告后,判陈男的兄弟赔偿近170万元(约25.8万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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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媒上周六(12日)报道,庄姓业主主张陈男于2021年2月24日与他签订每月交付2.3万元(约3500令吉)租金的合约,但对方却于同年8月在屋内轻生,导致物业变成凶宅价值减损,且当初合约就已经订明“如承租人个人行为造成凶宅,承租人需负全部责任”,因此对有继承权的2名兄弟求偿。
台中地院表示,在不动产市场中凶宅交易机会、价格和租金水准都会较低,且受强制执行法限制必需在法定不动产交易透露房屋是否曾发生“非自然死亡”事故。法院在委托不动产估价师事务所进行鉴价,报告指涉事物业减损价值约22.05%,遂作出上述判决,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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