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一名陳姓科技廠董事在臺中租屋處輕生,該單位的業主認為其行為令單位變成“凶宅”而價值減損,因此向有繼承權的2名兄弟索償206萬(新臺幣,下同,約31.3萬吉)。法院經考慮鑑價報告後,判陳男的兄弟賠償近170萬元(約25.8萬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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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媒上週六(12日)報道,莊姓業主主張陳男於2021年2月24日與他簽訂每月交付2.3萬元(約3500令吉)租金的合約,但對方卻於同年8月在屋內輕生,導致物業變成凶宅價值減損,且當初合約就已經訂明“如承租人個人行為造成凶宅,承租人需負全部責任”,因此對有繼承權的2名兄弟求償。
臺中地院表示,在不動產市場中凶宅交易機會、價格和租金水準都會較低,且受強制執行法限制必需在法定不動產交易透露房屋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法院在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進行鑑價,報告指涉事物業減損價值約22.05%,遂作出上述判決,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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