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说,他有一间3层楼的排屋,位于雪兰莪州史里肯邦安,这房产已有8至9年,目前遇到地底下排污水管爆裂,导致无法顺利排污,污水回流到屋内。
请问:“这状况是否屋主需要承担一切费用,还是发展商要承担?毕竟这问题是在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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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购屋者协会中文组主任陈锺灵说,刘先生遇到污水回流的情况,应该属于隐藏缺陷(Latent Defect)的问题。
联邦政府通过2018年修正法案,在1953年时限法令增订一些条文,让购屋者在享有24个月的房屋缺陷责任期)Defect Liability Period)过后,在发现其单位隐藏缺陷日期算起3年内,向发展商提出索偿。
他说,新增订的第6A条文允许购屋者,针对未涉及个人损伤的疏忽个案索偿。举个例子,假如一名购屋者于2000年购买屋子,直至2010年才发现屋内出现裂痕,并对其墙身构成严重毁损。
不过,经过专家鉴定之后,确定这个裂痕于2002年已出现,那么屋主仍可从2010年算起的3年内索偿。
反之,如果屋主于2017年才发现屋内出现裂痕,并对其墙身构成严重毁损。经过专家鉴定之后,确定这个裂痕早在2001年已出现,但屋主却在超过15年内(2001至2017年)未曾索偿,因此不得入禀法庭寻求赔偿。
随著国会修订的1953年时限(2018年修正)法案在2019年9月1日生效之后,任何在这之前未入禀的索偿个案,购屋者如今可以依据新的法令入禀法庭。
至于之前入禀并还未审结的诉讼个案,则必须依据修正之前的1953年时限法令来聆审,就是购屋者只能在缺陷出现日期算起的6年内索偿。
刘先生面对的问题:主要是发展商交屋至今已八九年,扣除购屋者享有房屋缺陷责任期2年,如何鉴定在隐藏缺陷出现日期算起6年内索偿,需要专家的鉴定,如果是在可以索偿的有效期内,可以向发展商反映,由发展商负责解决问题,发展商若不愿意承担,再来探讨是否入禀法庭寻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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