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說,他有一間3層樓的排屋,位於雪蘭莪州史裡肯邦安,這房產已有8至9年,目前遇到地底下排汙水管爆裂,導致無法順利排汙,汙水迴流到屋內。
請問:“這狀況是否屋主需要承擔一切費用,還是發展商要承擔?畢竟這問題是在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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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購屋者協會中文組主任陳鍾靈說,劉先生遇到汙水迴流的情況,應該屬於隱藏缺陷(Latent Defect)的問題。
聯邦政府通過2018年修正法案,在1953年時限法令增訂一些條文,讓購屋者在享有24個月的房屋缺陷責任期)Defect Liability Period)過後,在發現其單位隱藏缺陷日期算起3年內,向發展商提出索償。
他說,新增訂的第6A條文允許購屋者,針對未涉及個人損傷的疏忽個案索償。舉個例子,假如一名購屋者於2000年購買屋子,直至2010年才發現屋內出現裂痕,並對其牆身構成嚴重毀損。
不過,經過專家鑑定之後,確定這個裂痕於2002年已出現,那麼屋主仍可從2010年算起的3年內索償。
反之,如果屋主於2017年才發現屋內出現裂痕,並對其牆身構成嚴重毀損。經過專家鑑定之後,確定這個裂痕早在2001年已出現,但屋主卻在超過15年內(2001至2017年)未曾索償,因此不得入稟法庭尋求賠償。
隨著國會修訂的1953年時限(2018年修正)法案在2019年9月1日生效之後,任何在這之前未入稟的索償個案,購屋者如今可以依據新的法令入稟法庭。
至於之前入稟並還未審結的訴訟個案,則必須依據修正之前的1953年時限法令來聆審,就是購屋者只能在缺陷出現日期算起的6年內索償。
劉先生面對的問題:主要是發展商交屋至今已八九年,扣除購屋者享有房屋缺陷責任期2年,如何鑑定在隱藏缺陷出現日期算起6年內索償,需要專家的鑑定,如果是在可以索償的有效期內,可以向發展商反映,由發展商負責解決問題,發展商若不願意承擔,再來探討是否入稟法庭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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