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15日訊)隨著看守首相拿督斯里依斯邁沙比利宣佈投票日及前夕(11月19日及18日)兩天列為特別公共假期,大馬僱主聯合會(MEF)主席拿督賽胡先提醒,根據1955年僱傭法令第60D(1)(b)條文、1951年公共假期法令第8條文宣佈的假期,都應被視為有薪假。
他發文告說,上述兩天假期是在1951年公共假期法令第8條文下做出宣佈,僅適用於半島及納閩直轄區,沙巴及砂拉越則取決於各州政府採取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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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沙巴勞工條例第103(1)條文及砂拉越勞工條例第104(1)(b)條文,包含與1955年僱傭法令第60D(1)(b)條文類似的規定。
他也勸告僱主僱傭法令第60D(1)條文規定,若任何假期落在憲報頒佈的假期及在1951年假期法令第8條文下被宣佈的公共假期,周假或其他公假的工作日應被視為帶薪假,以取代之前的假日。
他舉例,若星期五(18日)或星期六(19日)是半島任何州屬及納閩直轄區的周假或公共假期,該假日之後的工作天應被視為帶薪假,以取代之前的假日。
他說,1955年僱傭法令第60D(1)(b)條文闡明,每名僱員有權享有在憲報頒佈的11個公共假期,其中5個為國慶日、國家元首誕辰、統治者或州元首或聯邦直轄區日、勞動節和馬來西亞日,僱員也都有權享有任何在1951年假期法令第8條文下被宣佈的公共假期。
賽胡先說,半島及納閩直轄區的僱主需視18及19日為公共假期,但他們可依據1955年僱傭法令第60D(1A)條文,以其他日子代替該假期,並表示該條文沒有規定僱主需獲得僱員同意以代替該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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