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5日訊)半島人力局發言人表示,根據法令,如果僱主要員工在11月18日及19日(星期五及六)的有薪公共假期工作,必須支付員工當天三倍工資或各享有一天補假。
據勞工局發言人接受本報訪問時證實,這是因為這兩天假期,都是根據1955年僱傭法令第60D(1)(b)條文、1951年公共假期法令第8條文宣佈的有薪假期。
ADVERTISEMENT
“因此,當天工作的員工都可享有三倍工資或補假。”
看守首相拿督斯里依斯邁沙比利日前宣佈18日及19日為公假,以方便選民回鄉投票。
發言人指出,星期六的假期是投票日,如果僱主不給,可以向警方投報,而星期五的假期如果僱主拒絕遵守,可以向該局舉報。
根據1955年僱傭法令第60D(1)(b)條文規定,若任何假期落在憲報頒佈的假期及在1951年假期法令第8條文下被宣佈的公共假期,周假或其他公假的工作日應被視為帶薪假,以取代之前的假日。
在這法令下,每名僱員有權享有在憲報頒佈的11個公共假期,其中5個為國慶日、國家元首誕辰、統治者或州元首或聯邦直轄區日、勞動節和馬來西亞日,僱員也都有權享有任何在1951年假期法令第8條文下被宣佈的公共假期。
另外,大馬半島人力局總監拿督阿斯里受詢時對星洲日報表示,人力資源部將發出文告說明。
打开全文
ADVERTISEMENT
热门新闻
百格视频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