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佛欲知者來信說,父親去世遺留下兩塊園地給我們四個兄弟姐妹,地產是在柔佛州,其中一個弟弟,現在是新加坡永久居民,他的一對兒女是新加坡公民,弟弟說,他有立遺囑寫好給孩子財產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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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裡,我們想提出以下幾個問題:
1、如果已經是新加坡永久居民的弟弟去世,在一般的遺囑,他的新加坡兒女,可以繼承他在柔佛的財產嗎?假如不能,他那部份財產將屬於誰?
2、弟弟有說要成立一家公司,以便他的兒女,可以繼承他那部份的財產,兒女是新加坡國籍,弟弟是大馬國籍,他們是不同的國籍?這樣行得通嗎?
3、請問要如何成立這樣的公司?需要多少資金?如何運作?
4、每年除了繳交地稅,還有甚麼稅務和費用?需要呈報所得稅嗎?
5、如果弟弟一定要成立公司,其他人則不加入,後果將如何?
答:林若輝律師回答欲知者的問題這樣指出,他說,欲知者弟弟的孩子,可以繼承他在馬來西亞的資產,雖然他們是外國人,在資產註冊他們名字之前,外國人需要提出轉移申請。
他們可以成立一家公司,然後將產業、資產轉移至公司,註冊在公司名下,不過,假如股東多數是外國人,變成是一家外國人擁有的公司,取得同意轉移的申請,同樣是不能避免的程序。
欲知者在第三個問題,提出關於設立公司的事宜,林律師說,他們可以徵求公司秘書(company secretary)的意見。
與此同時,假如產業是個人擁有,除了繳交地稅、門牌稅,沒有其他需要繳交的稅款,除非是產業有帶來租金收入,需要呈報所得稅。
假如產業註冊在公司名下,除了需要繳交地稅、門牌稅,公司需要呈報年度回酬,在擁有產業之後開始,即使已經滿5年,業主過後選擇脫售產業,仍需要繳付產業盈利稅,除非是折損脫售。
如果是以個人名義擁有產業,在滿5年後脫售,則不需要繳付產業盈利稅(RPGT),這是主要的分別。
假設產業是從今天開始,從個人轉為公司擁有,那麼將被視為從轉移名字日期算起,公司收購該產業,一般所指的5年期限,就是從轉移名字日期開始計算。
不論他們是否同意成立公司,以便擁有產業,兄弟之間應該通過協商達致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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