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25日訊)隨著首相拿督斯里安華宣佈11月28日是特假,大馬僱主聯合會(MEF)執行董事拿督三蘇丁提醒僱主,根據1955年僱傭法令第60D(1)(b)條文、1951年假期法令第8條文宣佈的假期,都應被視為有薪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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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蘇丁對星洲日報表示,僱聯已在今天發通告給所有會員,說明首相已經宣佈11月28日(星期一)是公共假期。
根據通告內容,政府應是根據1951年公共假期法令第8條文的基礎下,宣佈28日為特假。因此,若任何假期落在憲報頒佈的假期及在1951年假期法令第8條文下被宣佈的公共假期,周假或其他公假的工作日應被視為帶薪假,以取代之前的假日。
他說,根據僱傭法令60D(1)條文規定,每名僱員都有權按其正常工資率享有薪假期。
根據1955年僱傭法令第60D(1)(b)條文規定,若任何假期落在憲報頒佈的假期及在1951年假期法令第8條文下被宣佈的公共假期,周假或其他公假的工作日應被視為帶薪假,以取代之前的假日。
在這法令下,每名僱員有權享有在憲報頒佈的11個公共假期,其中5個為國慶日、國家元首誕辰、統治者或州元首或聯邦直轄區日、勞動節和馬來西亞日,僱員也都有權享有任何在1951年假期法令第8條文下被宣佈的公共假期。
他提醒半島和納閩聯邦直轄區的僱主,必須遵守11月28日為公共假期的宣佈。
他說,本月28日的假期是在1951年公共假期法令第8條文下做出宣佈,僅適用於半島及納閩直轄區;沙巴及砂拉越則取決於各州政府採取的行動。
他說,僱主可依據1955年僱傭法令第60D(1A)條文,以其他日子代替該假期,並表示該條文沒有規定僱主需獲得僱員同意以代替該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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