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名女子在超市踩到地上的櫻桃後猛摔,倒地不起數分鐘,送院後發現是右髕骨骨折,經歷2次手術後,終被判定為十級傷殘,她將超市告上法院,索賠逾50萬元人民幣(約31.2萬令吉)。不過,超市針對女子穿人字拖鞋這點,認為她自己未盡安全義務,當初給的2萬元人民幣醫藥費已是“人道主義救援”,從來不是賠償。案件早前經歷二審,法院最終考慮現場情況,認為超市應負70%責任,判賠16.9萬人民幣(約10.5萬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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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於2018年7月份,張女士穿人字拖進入超市時,意外踩中1顆掉在地上的櫻桃,當場滑倒摔到地上,坐了幾分鐘無法動彈,職員見狀召白車送她入院。醫院診斷她的右髕骨骨折,超市交了2萬元人民幣醫藥費。張女後來將超市告上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要求超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生活費等共50多萬人民幣。
一審法院認為,張女去超市穿人字拖,自己也沒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若說超市有清潔問題存在一些不妥,但只應承擔極少極少的責任。除了超市已支付的2萬元,另外判超市賠2萬元。張女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互聯網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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