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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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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至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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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7:40am 02/12/2022

安华

吴健南

民主至丧

阿末扎希

马来统治者理事会

委任司法委员会

最高法院院长敦沙烈

吴健南.安华须尽速落实司法改革

吴健南

这种一朝天子一朝臣举措,是否适用于原本独立于内阁之外的司法单位?以及最关键的,有否抵触相关的宪法条款和破坏我国的三权分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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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建议新首相,放弃9名成员当中的5人,并由东、西马律师公会和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来委任。

这其实是个很好和关键的司法改革建议,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大马司法单位的独立性,和在三权分立原则底下的监督制衡功能。

为何此委员会成员的委任权改革如此重要?

在其中一个源流即美国的法律哲学学派中,一向非常崇尚务实主义的美国人做了不少研究并发现,与其像过去传统的法律哲学学者般,纠结于对不同理念和思想的司法原理如法家、道德、分析、社会等议题。他们认为不同法官的个性、风格和倾向,才是导致一宗案件会出现什么判决的主要关键。

或讲得更白一点,一种米养百种人,虽然我们的法官大部分都是经过英国普通法和大马法律的专业学术培训。在大部分案件的审讯中,也都能做到就事论事的客观态度。但在一些细节,或较为复杂、敏感的案情,不同法官往往会有不同立场、倾向乃至情绪。

所以过去当大马尚处于一党独大年代,强势首相往往就会滥用这项委任司法委员会成员和法官的特权,确保本身属意或在政治倾向比较吻合本身立场的法官能够进入有关核心司法体制内,以便在一些关键时刻涉及本身政治或商业利益的案件,通过决定听审法官人选的巧妙方式,间接影响有关案件的判决。

从1980年代阿巴斯被敦马粗暴革职、林甘短片丑闻,到上届国会敦马跟汤米汤姆斯商讨法官委任等风波。都在在显示了得法官委任权即得司法的危险趋势,导致大马司法的独立性一直惹人话柄。

至于安华会如何回应统治者理事会的这项建设性建议呢?

首个可能性是,倘若他决定独排众议委任巫统现任主席为副首相。那么在普遍民众的刻板印象中,他们之间为了巩固现有希盟和国阵的团结政府合作,已经有了某个程度针对后者目前面对系列贪污提控的协议。同样的,也别忘了安华中坚盟友林冠英,还待审判的海底隧道贪污提控个案。

在这种情况下,安华可能在这方面拒绝作出任何改革,坚持利用其委任权来主导他在司法委员会的影响力。

第二种可能性,则是在完全没有修法的情况下,只是伸缩性地在行使其委任有关法官人选特权时,更大程度地采纳律师公会或国会的建议。

第三种也是最理想的改革,就是一劳永逸作出相关的法令修改,确保以后的首相都丧失了有关委任权,长期保障大马司法单位的独立性和权威。

除此也别忘了另一同样关键的司法改革,即分拆总检察长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和刑事案主控官的利益冲突功能。

更重要的是,由于希盟和国阵在这届大选的竞选宣言,都不约而同将此体制改革纳入其中。所以目前由他们两者主导的团结政府,在这方面更是找不到任何怠慢或拖延借口,必需刻不容缓加以落实。

而且其实比起上述的司法委员会人选委任改革,这项有关总检察长职务的改革,将带来更大正面影响。因为过去太多案例证明,总检察长在操控国内所有刑事案提控方面,拥有更大和更直接特权。包括可单方面更改听审法庭,在完全不给予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撤销提控等。

简单而言,在刑事领域,总检察长的主导权绝对比法官还要来得有决定性。因为只要前者撤销某项案件提控的情况下,后者的审讯和裁决权即马上陷入完全无用武之地。

当然,在这方面还值得关注的是,在还未进行以上司法改革之前,安华会否像历任首相的做法一样,撤换现有的总检察长或国家大法官?

这种一朝天子一朝臣举措,是否适用于原本独立于内阁之外的司法单位?以及最关键的,有否抵触相关的宪法条款和破坏我国的三权分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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