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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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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至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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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7:40am 02/12/2022

安华

吴健南

民主至丧

阿末扎希

马来统治者理事会

委任司法委员会

最高法院院长敦沙烈

吳健南.安華須儘速落實司法改革

吴健南

這種一朝天子一朝臣舉措,是否適用於原本獨立於內閣之外的司法單位?以及最關鍵的,有否牴觸相關的憲法條款和破壞我國的三權分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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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統治者理事會日前建議新首相安華,放棄委任司法委員會9名成員當中的5人,並由東、西馬律師公會和國會特別遴選委員會來委任。

這其實是個很好和關鍵的司法改革建議,有助於進一步提升大馬司法單位的獨立性,和在三權分立原則底下的監督制衡功能。

為何此委員會成員的委任權改革如此重要?

在其中一個源流即美國的法律哲學學派中,一向非常崇尚務實主義的美國人做了不少研究並發現,與其像過去傳統的法律哲學學者般,糾結於對不同理念和思想的司法原理如法家、道德、分析、社會等議題。他們認為不同法官的個性、風格和傾向,才是導致一宗案件會出現什麼判決的主要關鍵。

或講得更白一點,一種米養百種人,雖然我們的法官大部分都是經過英國普通法和大馬法律的專業學術培訓。在大部分案件的審訊中,也都能做到就事論事的客觀態度。但在一些細節,或較為複雜、敏感的案情,不同法官往往會有不同立場、傾向乃至情緒。

所以過去當大馬尚處於一黨獨大年代,強勢首相往往就會濫用這項委任司法委員會成員和法官的特權,確保本身屬意或在政治傾向比較吻合本身立場的法官能夠進入有關核心司法體制內,以便在一些關鍵時刻涉及本身政治或商業利益的案件,通過決定聽審法官人選的巧妙方式,間接影響有關案件的判決。

從1980年代最高法院院長敦沙烈阿巴斯被敦馬粗暴革職、林甘短片醜聞,到上屆國會敦馬跟湯米湯姆斯商討法官委任等風波。都在在顯示了得法官委任權即得司法的危險趨勢,導致大馬司法的獨立性一直惹人話柄。

至於安華會如何回應統治者理事會的這項建設性建議呢?

首個可能性是,倘若他決定獨排眾議委任巫統現任主席為副首相。那麼在普遍民眾的刻板印象中,他們之間為了鞏固現有希盟和國陣的團結政府合作,已經有了某個程度針對後者目前面對系列貪汙提控的協議。同樣的,也別忘了安華中堅盟友林冠英,還待審判的海底隧道貪汙提控個案。

在這種情況下,安華可能在這方面拒絕作出任何改革,堅持利用其委任權來主導他在司法委員會的影響力。

第二種可能性,則是在完全沒有修法的情況下,只是伸縮性地在行使其委任有關法官人選特權時,更大程度地採納律師公會或國會的建議。

第三種也是最理想的改革,就是一勞永逸作出相關的法令修改,確保以後的首相都喪失了有關委任權,長期保障大馬司法單位的獨立性和權威。

除此也別忘了另一同樣關鍵的司法改革,即分拆總檢察長作為政府法律顧問和刑事案主控官的利益衝突功能。

更重要的是,由於希盟和國陣在這屆大選的競選宣言,都不約而同將此體制改革納入其中。所以目前由他們兩者主導的團結政府,在這方面更是找不到任何怠慢或拖延藉口,必需刻不容緩加以落實。

而且其實比起上述的司法委員會人選委任改革,這項有關總檢察長職務的改革,將帶來更大正面影響。因為過去太多案例證明,總檢察長在操控國內所有刑事案提控方面,擁有更大和更直接特權。包括可單方面更改聽審法庭,在完全不給予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撤銷提控等。

簡單而言,在刑事領域,總檢察長的主導權絕對比法官還要來得有決定性。因為只要前者撤銷某項案件提控的情況下,後者的審訊和裁決權即馬上陷入完全無用武之地。

當然,在這方面還值得關注的是,在還未進行以上司法改革之前,安華會否像歷任首相的做法一樣,撤換現有的總檢察長或國家大法官?

這種一朝天子一朝臣舉措,是否適用於原本獨立於內閣之外的司法單位?以及最關鍵的,有否牴觸相關的憲法條款和破壞我國的三權分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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