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理稅有方期我們談過,針對審查結果和稅務調整,納稅人可以陳述他的看法,提出解釋。如果納稅人不同意所提出的稅務調整,他必須在收到稅務調整通知書發出的18天內,正式向稅收局提出反對,並提供額外信息與證據印本作為提出反對的基礎。稅收局將審查納稅人的反對意見,並將最終的審查結果通知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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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錯次數越少,罰款越低
如果在稅務審查(Tax Audit)開始進行後,發現納稅人少報收入或漏報收入,稅收局可以根據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13(2)條款施加罰款。這罰款相等於少報的稅款一樣數額,那就是罰款100%。
雖然如此,在志日2022年5月1日的稅務審查框架(Tax Audit Framework)下,罰款已被調低如圖表(1)優惠罰款率。
圖表(1) 優惠罰款率 | |
錯誤 | 罰款率 |
初次犯錯 | 15% |
第二次犯錯 | 30% |
第三次犯錯及之後 | 45% |
●如何鑑定犯錯次數?
在這稅務審查框架下,稅收局在決定一名納稅人是否是初次犯錯,是參照該名納稅人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之間,在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13(2)條款下的罰款記錄。
請參閱圖表(2)如何鑑定納稅人犯錯次數。
圖表(2) 如何鑑定納稅人犯錯次數 | ||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是否有113(2)罰款記錄? | 從2022年5月1日起因任何稅務審查而引起的113(2)罰款將被視為 | 罰款率 |
無 | 初次犯錯 | 15% |
有 | 第二次犯錯 | 30% |
●技術性調整無罰款
此外,稅收局總監也可以引用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24(3)條款,行使他的權力來減少或直接取消所施加的罰款。如果審查結果是,稅收局做出稅務技術性調整(Technical Adjustment),稅收局將根據第113(2)條款對任何少報收入或漏報收入施加罰款,那就是零罰款。
稅務技術性調整是指針對一個個案的實況和稅務課題,從稅法的角度,稅收局與納稅人存在不同的詮釋與認知,而造成稅收局提出的調整。但是,針對某些稅務課題,如果稅收局已發佈公共條例、指南、實務說明、所得稅條例、所得稅(豁免)令或所得稅規則加以闡明稅收局的立場,而納稅人持有不同的立場,那稅收局就不會把它當成稅務技術性調整,不能享有零罰款。當然,針對納稅人認為的這稅務技術性調整,納稅人還是有權啟動上訴司法程序。
●欺詐,罪不可恕
稅務欺詐,罪不可恕。如果納稅人被發現進行稅務欺詐,即故意提供不正確的申報,稅收局將根據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13(2)條款對少繳稅款施加100%的罰款,不能享有優惠罰款。
相反的,優惠罰款稅率也可以用於那些自動呈報(Voluntary Disclosure)少報稅款的案例。一旦稅務審查開始,納稅人就沒有資格作出自動呈報少報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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