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5日讯)主控官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高级副检察司指出,控方在寻求法庭接纳据称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与中东国家领袖的对话录音和抄本中,引入反贪会法令第41(A)条文,并不会影响纳吉在案件中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
纳吉被控1MDB洗黑钱和滥权案今日续审。控方在此前的审讯中,播放有关的录音,以让本案第42名控方证人财政部前秘书长丹斯里依尔旺识别录音中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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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录音,一把听起来像纳吉的声音称呼另一个人为“殿下”,并谈到需要解决关于1MDB和阿布扎比国际石油投资公司(IPIC)的僵局。惟有关的录音播放遭到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打岔,并反对有关的录音,暗示有关录音可能是非法获得的。
要求证据来源或致涉贪者脱罪
斯里南今日为控方寻求法庭接纳上述的对话录音和抄本,进一步陈词时指出,辩方要求控方根据1950年证据法令,证明证据的来源,这可能导致许多犯下腐败罪行的人士脱罪。
他说,因此,引入反贪会法令第41(A)条文背后的策略就是为了避免这种情况。
他表示,反贪会法令第41(A)条文的目的就是为防止因无法确定证据来源,而使到被指控犯下腐败罪行的人士脱罪的情况发生。
“在此案中,根据反贪会法令第41(A)条文,录音理应是可以被接纳的。”
他指出,只要是与案件有关,即使该录音是通过“不正规或非法”获得的,仍然是可以被接纳的。
在此前的审讯中,沙菲宜在陈词时指出,反贪会法令第41(A)条文于2018年10月1日才生效,而纳吉在此案中面对的控状指他是在2011至2014年犯下罪行,因此辩方主张此条文不能追溯应用在此案中。
他指出,追溯应用反贪会法令第41(A)条文将剥夺纳吉在1950年证据法令下的既得权。
应考量证据影响非接纳性
斯里南今日陈词时指出,法庭应该考量该证据所带来的影响,而非该证据接纳性的问题,同时,必需取决于个别案件的事实。
“因此,在反贪会法令第41(A)条文下,证据与此案的相关性应该是证据的分量,而非证据的接纳性。”
他进一步说,在普通法中,证据的可接纳性,不会因为获取证据的方式是否合法,而受到影响。
“在没有成文法的情况下,法庭不能因为证据是在不道德的情况下取得,而在此案中排除有关的证据。”
胥视与案件争议事项相关性
斯里南指出,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在考虑有关的证据是否被接纳,这视乎于有关的证据是否与案件中争议的事项相关。
“如果是与案件中争议的事项相关,法庭则可以在不关注该证据是如何获取的情况下,接纳有关的证据。”
在斯里南结束陈词后,辩方其中一名律师塔妮娅告诉承审法官拿督科林劳伦斯,由于沙菲宜身体不适向法庭告病假,因此无法在今日回复陈词。
科林劳伦斯择定案件于明日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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