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5日訊)主控官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高級副檢察司指出,控方在尋求法庭接納據稱是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與中東國家領袖的對話錄音和抄本中,引入反貪會法令第41(A)條文,並不會影響納吉在案件中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
納吉被控1MDB洗黑錢和濫權案今日續審。控方在此前的審訊中,播放有關的錄音,以讓本案第42名控方證人財政部前秘書長丹斯里依爾旺識別錄音中的人士。
ADVERTISEMENT
根據該錄音,一把聽起來像納吉的聲音稱呼另一個人為“殿下”,並談到需要解決關於1MDB和阿布扎比國際石油投資公司(IPIC)的僵局。惟有關的錄音播放遭到納吉的代表律師丹斯里沙菲宜打岔,並反對有關的錄音,暗示有關錄音可能是非法獲得的。
要求證據來源或致涉貪者脫罪
斯里南今日為控方尋求法庭接納上述的對話錄音和抄本,進一步陳詞時指出,辯方要求控方根據1950年證據法令,證明證據的來源,這可能導致許多犯下腐敗罪行的人士脫罪。
他說,因此,引入反貪會法令第41(A)條文背後的策略就是為了避免這種情況。
他表示,反貪會法令第41(A)條文的目的就是為防止因無法確定證據來源,而使到被指控犯下腐敗罪行的人士脫罪的情況發生。
“在此案中,根據反貪會法令第41(A)條文,錄音理應是可以被接納的。”
他指出,只要是與案件有關,即使該錄音是通過“不正規或非法”獲得的,仍然是可以被接納的。
在此前的審訊中,沙菲宜在陳詞時指出,反貪會法令第41(A)條文於2018年10月1日才生效,而納吉在此案中面對的控狀指他是在2011至2014年犯下罪行,因此辯方主張此條文不能追溯應用在此案中。
他指出,追溯應用反貪會法令第41(A)條文將剝奪納吉在1950年證據法令下的既得權。
應考量證據影響非接納性
斯里南今日陳詞時指出,法庭應該考量該證據所帶來的影響,而非該證據接納性的問題,同時,必需取決於個別案件的事實。
“因此,在反貪會法令第41(A)條文下,證據與此案的相關性應該是證據的分量,而非證據的接納性。”
他進一步說,在普通法中,證據的可接納性,不會因為獲取證據的方式是否合法,而受到影響。
“在沒有成文法的情況下,法庭不能因為證據是在不道德的情況下取得,而在此案中排除有關的證據。”
胥視與案件爭議事項相關性
斯里南指出,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在考慮有關的證據是否被接納,這視乎於有關的證據是否與案件中爭議的事項相關。
“如果是與案件中爭議的事項相關,法庭則可以在不關注該證據是如何獲取的情況下,接納有關的證據。”
在斯里南結束陳詞後,辯方其中一名律師塔妮婭告訴承審法官拿督科林勞倫斯,由於沙菲宜身體不適向法庭告病假,因此無法在今日回覆陳詞。
科林勞倫斯擇定案件於明日續審。
ADVERTISEMENT
热门新闻
百格视频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