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儉偉為這項眾籌提出理由,指他們的言論涉及公眾利益,是行使人民代議士的任務;而尋求公眾支援,是要籌集資金幫助他們解決這項損失與費用。
潘儉偉和楊美盈輸了誹謗案官司,被高庭判賠償周美芬35萬令吉的名譽損失。
隨之,行動黨發動“維護正義,一人10元,聲援儉偉,支持美盈”的籌款活動,準備充作潘和楊的賠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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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儉偉為這項眾籌提出理由,指他們的言論涉及公眾利益,是行使人民代議士的任務;而尋求公眾支援,是要籌集資金幫助他們解決這項損失與費用。
我看了覺得有趣,也是一個可以開腦洞的爭論課題。
題目是:政治人物的法律後果,公眾應該為他們買單嗎?
先看這項民事訴訟案件。潘儉偉和楊美盈指周美芬在2007年擔任八打靈再也北區國會議員期間,批准低價出售州內一塊土地予雪州馬華,並指周當時是縣土地委員會成員。
而周美芬反駁,她當年並未申請相關土地,也未出任縣土地委員,她未曾被諮詢,也和土地批准毫無關連。
法官判決時指出,上述土地在2006年至2007年期間賣給馬華時,周美芬從來不是縣土地委員會一員。
法官在判決中說明,他並沒有否定潘、楊是在評論一項關係公共利益的課題,但是,潘、楊事先沒有查證,以致犯下錯誤。
法官也點出了一個重點,指潘、楊的言論存有惡意。
如此的言論,可能是打擊政治對手的手段。而周美芬受到潘、楊的錯誤指控,名譽受損,這也可能影響了她的政治前途。
受汙衊的一方,百口莫辯,即便採取法律行動,也是若干年之後,才能自清。而傷害已經造成,只能要求若干賠償。
即使如此,造成被告的一方,還可以基於“公眾利益”為出發點,向公眾籌款,讓公眾為自己買單。
而這種眾籌手法,屢試不爽;民眾基於支持某些政黨和政治人物,或是認為隸屬公益,捍衛正義,而熱烈響應。
兩年前林冠英涉及海底隧道案被控貪汙,法庭諭令必須以110萬令吉交保。行動黨把案件定性為“政治迫害”,發起“一人10令吉,與冠英同在”,結果短期內籌獲比保釋金多出數倍的款項。
我無意反對公眾給予捐款;畢竟,這是人們的自由,捐不捐,由你!
但是,這些眾籌打著公義理由,是不是經得起考驗?是不是有利用民眾之嫌?甚至,它是否對法律正義的一種嘲弄?
政治人物經常可以借公益為由,發表未經查證,或不真實的指控;此外,也經常對政治對手,甚至是媒體、新聞從業人員進行汙衊。
然而,很多情況之下,這些指控並不真實,也和公益、正義無關,反而是假正義之名而害公義。
一旦出事,譬如被提告了,遭法院判罰,這原本是他們必須付出的代價,但是,只要打起公益和正義的旗子,就可以吸引很多公眾人士,出錢相助,解決了他們該負的責任和代價。
許多民眾不明白案件內容,也不在乎法律真相,只是基於同情,或是相信所謂的“公益正義”,而慷慨解囊,幫助這些政治人物解圍。
如此,很可能成為一種“代償”,也就是一個人犯下的錯誤,其責任輕易的轉嫁給第三方。
一旦成功,以後就可以不斷複製,使用同樣手段,一再的挑戰法律和道德;而同樣經驗,也可以讓其他人套用。
而法庭的判決,經常通過這種手法解決,也傷害了法院的尊嚴和威信,讓判決淪為笑柄。
對於很多民眾,10令吉並不是什麼大數目;但是,或許可以在捐出之前,想一想,這10令吉是否助長政治歪風,也妨礙了法律正義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