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6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控1MDB洗黑钱和滥权的案件,今日继续针对法庭是否应该接纳对话录音作为呈堂文件,控方坚称根据反贪会法令第41(A)条文,无论录音是如何获得,理应可以被接纳;辩方则认为,控方援引此条文,强制法庭接纳对话录音作为呈堂文件,这是不正当的途径。
此案今日续审,控辩双方就控方寻求法庭接纳据称是纳吉与中东国家领袖的对话录音和抄本进行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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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此前在审讯中播放录音,让财政部前秘书长丹斯里依尔旺识别录音中的人士。
根据该录音,一把听起来像纳吉的声音称呼另一个人为“殿下”,并谈到需要解决关于1MDB和阿布扎比国际石油投资公司(IPIC)的僵局。惟录音播放时被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打岔和提出反对,暗示有关录音可能是非法途径获得的。
沙菲宜:不应公开监听资讯
沙菲宜在陈词时指出,控方没有遵守反贪会法令第43条文的先决条件,而是使用反贪会法令第41(A)条文,强制法庭采纳对话录音作为文件证据,这是不正当的途径。
他说,根据反贪会法令第43条文,当局获准在涉及犯罪案件时截取对话录音,但辩方认为当局不应该公开任何通过监听方式获取的资讯。
斯里南:应考量证据带来影响
主控官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高级副检察司指出,“控方认为,反贪会法令第43条文和第41(A)条文,两者之间存在巨大差异。”
斯里南指出,控方认为,“文件”的普通含义涵盖对话录音,法庭应该考量该证据所带来的影响,而非该证据接纳性的问题。
“如果是与案件中争议的事项相关,法庭则可以在不关注该证据(对话录音)是如何获取的情况下,接纳有关的证据。”
沙菲宜则指出,国会在通过反贪会法令第41(A)条文时,并没有提及1950年证据法令下,文件的广泛定义是否包括录音和电脑产生的文档。
控辩双方结束陈词后,承审法官拿督科林劳伦斯指出,他会在依尔旺下一次出庭供证之前,裁定法庭是否接纳上述的对话录音,作为呈堂文件。
法庭将在明日继续传召第41名控方证人,即大马银行前客户经理余静萍(译音,Joanna Yu Ging Ping)出庭供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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