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6日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被控1MDB洗黑錢和濫權的案件,今日繼續針對法庭是否應該接納對話錄音作為呈堂文件,控方堅稱根據反貪會法令第41(A)條文,無論錄音是如何獲得,理應可以被接納;辯方則認為,控方援引此條文,強制法庭接納對話錄音作為呈堂文件,這是不正當的途徑。
此案今日續審,控辯雙方就控方尋求法庭接納據稱是納吉與中東國家領袖的對話錄音和抄本進行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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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此前在審訊中播放錄音,讓財政部前秘書長丹斯里依爾旺識別錄音中的人士。
根據該錄音,一把聽起來像納吉的聲音稱呼另一個人為“殿下”,並談到需要解決關於1MDB和阿布扎比國際石油投資公司(IPIC)的僵局。惟錄音播放時被納吉的代表律師丹斯里沙菲宜打岔和提出反對,暗示有關錄音可能是非法途徑獲得的。
沙菲宜:不應公開監聽資訊
沙菲宜在陳詞時指出,控方沒有遵守反貪會法令第43條文的先決條件,而是使用反貪會法令第41(A)條文,強制法庭採納對話錄音作為文件證據,這是不正當的途徑。
他說,根據反貪會法令第43條文,當局獲准在涉及犯罪案件時截取對話錄音,但辯方認為當局不應該公開任何通過監聽方式獲取的資訊。
斯里南:應考量證據帶來影響
主控官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高級副檢察司指出,“控方認為,反貪會法令第43條文和第41(A)條文,兩者之間存在巨大差異。”
斯里南指出,控方認為,“文件”的普通含義涵蓋對話錄音,法庭應該考量該證據所帶來的影響,而非該證據接納性的問題。
“如果是與案件中爭議的事項相關,法庭則可以在不關注該證據(對話錄音)是如何獲取的情況下,接納有關的證據。”
沙菲宜則指出,國會在通過反貪會法令第41(A)條文時,並沒有提及1950年證據法令下,文件的廣泛定義是否包括錄音和電腦產生的文檔。
控辯雙方結束陳詞後,承審法官拿督科林勞倫斯指出,他會在依爾旺下一次出庭供證之前,裁定法庭是否接納上述的對話錄音,作為呈堂文件。
法庭將在明日繼續傳召第41名控方證人,即大馬銀行前客戶經理餘靜萍(譯音,Joanna Yu Ging Ping)出庭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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