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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隐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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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7:50am 08/12/2022

宋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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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人特殊地位

宋明家.三人成虎的社會契約

宋明家

許多國人信以為真的“社會契約”,是“80年代以後”的荒謬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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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仔謂華仔曰:“今一人言社會契約為真,汝信之乎?”華仔曰:“否。”“二人言社會契約為真,汝信之乎?”華仔曰:“吾疑之矣。”“三人言社會契約為真,汝信之乎?”華仔曰:“吾信之矣。”(化自“三人成虎”出處《戰國策·魏策二》)。

“三人成虎”這成語,很適合用在當今世界:謊話傳了千百遍,就會變成真理。

其中一個絕佳例子,是“社會契約”。

根據80年代巫統的說法,馬來亞獨立之前,巫統、馬華和國大黨之間曾達致所謂的“社會契約”協議,讓華印裔可取得公民權,條件是必須承認馬來人特殊地位。

這番似是而非的“社會契約”,不只馬來社會深信,信以為真的非巫裔也大有人在,還相信若華印裔質疑這份“契約”,政府可收回華印裔公民權(當時馬哈迪開始提出的);有者更相信“公立大學教育機會無需爭取”,因為這是“契約”的一部分。

《愛國者與冒牌者》(2012年人民之聲出版,楊培根譯)的作者柯嘉遜,曾研究英國檔案局文件,從獨立鬥爭歷史的視角,解開“社會契約”謎團,並把它分為三個“變臉”歷程:

(一)1957-1969年:

《憲法》第153條闡明馬來人特殊地位以達到“扶弱”目的:“國家元首有責任保護馬來人特殊地位,和其他族群合法權益…確保為馬來人在公共服務方面,獲取合理比例的職位…獲取聯邦政府所提供的獎學金,以及其他類似的教育或培訓特權…”,並提到“這項條文的運作,不應剝奪任何人所應獲得的(或已獲得的)權利、特權、準證或執照…”。

從憲法可清楚看出,維護馬來人特殊地位和其他族群合法權益的內容是很明確的,但“社會契約”完全不存在於任何條款。

(二)70至80年代:

513事件發生兩年後,政府在第153條加入所謂“固打製”內容,開始在經濟和教育等領域實際扶助,其中第153(8A)條款提到:“……大學、學院或其他教育機構管理當局,所能提供的任何學科學額,少過有資格申請入學者的數目時,國家元首有權力根據這條文,向有關當局發出必要指示,確保有關當局為馬來人及東馬土著,保留元首認為合理的學額…”。

無論如何,修正法令沒有說政府可以藉扶弱之名,設立純土著的課程(例:馬大理科基礎課程和其他公立大學的基礎課程)、學校(例:瑪拉工藝大學、只有約2%非土著生的全寄宿學校和瑪拉初級理科學院)、獎學金(例:瑪拉海外獎學金)等。

(三)80年代以後:

1986年,巫統國會議員阿都拉阿末提出“馬來主權”(Ketuanan Melayu)(注:這不是憲法說的“特殊地位”),其他政客隨後紛紛效仿,以第153條之名,把“馬來主權”和“社會契約”捆綁在一起,用來恐嚇提出“公平施政”訴求的非土著。

許多國人信以為真的“社會契約”,是“80年代以後”的荒謬版本。這期間不斷有人提起真相,包括前副首相敦依斯邁的兒子道菲(曾任柔佛文律巫統區會副主席長達29年)和憲法專家賽沙林教授,都認為“社會契約”是子虛烏有的(2019年3月24日的《星報》報道);也有學者認為這是巫統當時為了爭取馬來人支持延續於1990年屆滿的新經濟政策,而不斷洗腦馬來社會的說辭。但這些終究敵不過速度更快的謊話。

在唬弄、洗腦的過程中,許多華印裔民眾也一併被“洗”了,結果“社會契約”成了“全民共識”,也成了政客用來堵住人民嘴巴(發出“平等”聲音時)的“啞口藥”。

街上有沒有老虎、大馬有沒有社會契約,只要在烏煙瘴氣的社交媒體多些冷靜思考、理性分析,就不會人云亦云,就不會被洗腦。

建國時的所謂“契約”,就如憲法第153條所彰顯的,並不是如此不平等;現在的不平等,是因為過去政府為鞏固政權而為的伎倆。作為非土著的我們,在坦然接受憲法賦予土著特殊地位的同時,若面對教育、經濟等不公平施政,千萬別妄自菲薄,胡亂相信“社會契約”這種唬人政治工具。

安華任相後,新政府也包括“社會契約”謊言的始作俑者(即便大選得票率只得24.3%),能不能實現他14年前就提出的“人民主權”論述(Ketuanan Rakyat;在捍衛馬來人憲賦特權前提下)?

加油吧,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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