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灵再也9日讯)高庭今日宣判被控9项收贿和洗钱控状的前巫统华玲区国会议员拿督斯里阿都阿兹,获无罪释放。
也是朝圣基金局前主席的阿都阿兹在涉及霹雳与吉打州道路工程中面对9项提控,分别是3项收贿提控及6项洗钱提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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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新社报道,高庭司法专员拿督阿兹哈阿都哈密今日批准了阿都阿兹代表律师阿米尔韩沙提出的申请通知书,该申请要求法庭宣判阿都阿兹的所有控状无罪,当庭释放。
“有鉴于控方没有提出反对,该申请通知书被批准。申请人现获无罪释放。”
反贪会归还没收资产
较早前,阿米尔韩沙告知法庭,他收到一封反贪会志期10月26日的信件,该信件的内容指出,反贪会已完成调查,所有被没收的资产已归还给阿都阿兹。
副检察司聂哈斯丽妮则表示,控方对辩方于12月1日入禀的申请通知书没有异议。
在9月23日,阿都阿兹获地庭判处获释不等于无罪(DNAA)。地庭是在控方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254(3)项条文提出获释不等于无罪申请后作出此裁决。控方当时表示,控方已经接纳被告所提呈的陈情,而控方需要展开进一步的调查。
现年55岁的阿都阿兹原本面对13项控状,即3项收贿与及10项洗钱控状洗钱控状,涉案金额1910万令吉。
不过,上诉庭在9月5日宣判,阿都阿兹得以撤销其中的4项洗钱控状,其他9项控状的撤案申请则被驳回。
他因此面对3项收贿合共520万令吉的控状,以及6项涉及97万2414令吉60仙的洗黑钱控状,这些控罪是与霹雳和吉打的道路工程有关。他被指是在2010年9月6日至2018年4月10日期间,在吉隆坡5间银行犯下上述罪行。
他是在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6(a)条文和同一法令的第28(1)(c)条文下被提控,并可在同一法令下的第24(1)条文被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20年监禁,以及罚款不少于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至于洗钱的指控,他是在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b)条文下被提控,并可在同一法令下的第4(1)条文下被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15年监禁,以及罚款不少于非法活动所得的5倍或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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