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9日訊)高庭今日宣判被控9項收賄和洗錢控狀的前巫統華玲區國會議員拿督斯里阿都阿茲,獲無罪釋放。
也是朝聖基金局前主席的阿都阿茲在涉及霹靂與吉打州道路工程中面對9項提控,分別是3項收賄提控及6項洗錢提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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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新社報道,高庭司法專員拿督阿茲哈阿都哈密今日批准了阿都阿茲代表律師阿米爾韓沙提出的申請通知書,該申請要求法庭宣判阿都阿茲的所有控狀無罪,當庭釋放。
“有鑑於控方沒有提出反對,該申請通知書被批准。申請人現獲無罪釋放。”
反貪會歸還沒收資產
較早前,阿米爾韓沙告知法庭,他收到一封反貪會志期10月26日的信件,該信件的內容指出,反貪會已完成調查,所有被沒收的資產已歸還給阿都阿茲。
副檢察司聶哈斯麗妮則表示,控方對辯方於12月1日入稟的申請通知書沒有異議。
在9月23日,阿都阿茲獲地庭判處獲釋不等於無罪(DNAA)。地庭是在控方根據刑事程序法典第254(3)項條文提出獲釋不等於無罪申請後作出此裁決。控方當時表示,控方已經接納被告所提呈的陳情,而控方需要展開進一步的調查。
現年55歲的阿都阿茲原本面對13項控狀,即3項收賄與及10項洗錢控狀洗錢控狀,涉案金額1910萬令吉。
不過,上訴庭在9月5日宣判,阿都阿茲得以撤銷其中的4項洗錢控狀,其他9項控狀的撤案申請則被駁回。
他因此面對3項收賄合共520萬令吉的控狀,以及6項涉及97萬2414令吉60仙的洗黑錢控狀,這些控罪是與霹靂和吉打的道路工程有關。他被指是在2010年9月6日至2018年4月10日期間,在吉隆坡5間銀行犯下上述罪行。
他是在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16(a)條文和同一法令的第28(1)(c)條文下被提控,並可在同一法令下的第24(1)條文被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處最高20年監禁,以及罰款不少於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至於洗錢的指控,他是在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及非法活動收益法令第4(1)(b)條文下被提控,並可在同一法令下的第4(1)條文下被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15年監禁,以及罰款不少於非法活動所得的5倍或500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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