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者一般以已經廢除的內安法來看待國安法,認為是舊酒裝新瓶,同樣是惡法。究其實,差距遠矣!
內政部長賽夫丁表明無意修改國家安全罪行(特別措施)法令(SOSMA,簡稱國安法),引起非政府組織一片批判聲浪,包括希盟自家成員,如行動黨署理主席哥賓星也表達不滿。
國安法最受詬病之處,是它可以在未經審訊之下,扣留嫌犯最長28天,以進行盤查和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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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是惡法嗎?它侵犯了人權嗎?它沒有存在的意義嗎?
或許,我們可以先參考發生在斯里蘭卡的事件。
2019年4月21日復活節早上,斯里蘭卡發生連串恐怖襲擊。3間教堂聚集信徒舉行彌撒之際,突然間發生威力強大的爆炸,把教堂炸成廢墟。
幾乎在同一時間,首都哥倫坡的3間國際大酒店,也發生大爆炸,力道之大,有如地震。同一天下午,還有另外兩家酒店也發生爆炸。
這起連續爆炸恐襲案,也被稱為斯里蘭卡復活節屠殺案,造成253人死亡,約500人受傷。
發動恐襲的7名自殺式恐怖份子隸屬一個伊斯蘭激進組織,之後伊斯蘭國宣稱是它所主導。
恐襲之後,人心惶惶,國際旅客也大舉迴避,對依賴旅遊業的斯里蘭卡,造成嚴重打擊,這也埋下日後經濟頻臨破產的種子。
然而,恐襲原本可以避免。印度情報單位早在幾個星期之前,已經掌握到恐襲情報,並且傳達給斯里蘭卡當局;而斯里蘭卡警方也掌握到宗教激進分子蠢蠢欲動的消息。
但是,斯里蘭卡沒有未審先扣的法律,警方無法對嫌疑分子採取行動,以至失去了防範先機。
如果斯里蘭卡政府和軍警更為警戒,並且擁有完整的防範犯罪法律,或許有機會預先阻止恐襲,挽救眾多生命,避免國家淪陷。
而大馬在某些方面和斯里蘭卡很接近,甚至比斯國更加容易成為恐怖犯罪的對象。大馬的多種族,多宗教結構,比斯國更加複雜;而大馬的地理和地緣政治,比斯里蘭卡更加敏感。
來自中東和印尼、菲律賓的宗教極端組織,以大馬作為一箇中轉站,它們也積極吸引大馬人加入恐怖組織;一些大馬籍的恐怖分子,也曾經參與幾起嚴重的外國恐襲。
儘管大馬發生過小規模的恐怖行動,幸運的是,迄今還沒有發生嚴重事件;這個“幸運”不是建立在運氣,而更多是建立在防範行動,特別是國安法和反恐法(POTA)的成效。
反恐法主要是針對重大恐怖組織和恐怖分子,鮮少使用;一旦經過鑑定,可以扣留長達60天。國安法的使用比較廣泛,它主要用於對付犯罪、恐怖活動和人口販賣,可以進行逮捕、扣留(最長28天)、調查和提控。
對付恐怖分子之外,國安法更多用於國內日益猖獗的集團犯罪,以及在國際社會名列前矛的人口販賣。
許多慣性和嚴重的犯罪分子和人口販賣分子,以及涉嫌恐怖活動者,如果必須先掌握充分證據,通過法庭程序才能採取行動,則往往已經錯過先機,也會讓他們逃之夭夭,失去預防的意義,導致後果無可避免。
自國安法落實以來,警方逮捕了超過500人,預防了23起恐怖襲擊,這對大馬治安不能說沒有貢獻。
而反對者一般以已經廢除的內安法來看待國安法,認為是舊酒裝新瓶,同樣是惡法。究其實,差距遠矣!
內安法惡名昭彰,可以進行無限期未審先扣,懲罰和加害遠遠多於調查和預防,而且經常用於對付政治異議人士,確實是惡法;而國安法用於犯罪和恐怖活動,扣留期有限制,最長28天,以便在這期間進行調查,作為提控的準備,也足以預防罪案的發生。
一些國安法之下的被扣者,可能無辜,也可能遭受身心傷害,但是,這應該是少數,也可以通過程序來糾正和改善,不至於要廢除國安法。
未審先扣的預防犯罪法律,在多數國家,包括重視民主和人權的英美澳,都普遍存在,而非大馬獨有。
國安法的價值值得肯定,它的存在有著重大作用;它確實有些許偏差,但可以改進改善,而不需要否定它,廢除它。沒有國安法的大馬,才讓人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