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控方证人:大马银行前客户经理
(吉隆坡15日讯)大马银行前客户经理余静萍(译音)供称,由于礼节的关系,因此当年作为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银行户头的客户经理,她不能直接与纳吉见面,但补充,这仅是她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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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被控1MDB洗黑钱和滥权案今日续审。余静萍是此案第41名控方证人。
没对巨额“捐款”联络纳吉
余静萍日前供称,她曾接获通知,指纳吉设于大马伊斯兰银行的个人户头,曾获得逾26亿令吉的款项是属“捐款”,而这些款项原本是涉及美元或英镑的外币。
她说,她并没有针对巨额“捐款”一事联络纳吉,仅是向在逃大马富商刘特佐和1MDB前首席投资总监聂法依沙确认有关款项的兑换事务。
辩方律师丹斯里沙菲宜今日交叉盘问余静萍有关纳吉银行户头授权人一事。根据余静萍的供词,纳吉当年授权聂法依沙管理其银行户头。
余静萍指出,纳吉的户头是她处理过的第一个有委托授权人的个人户头。
她认同沙菲宜所指,即她在处理有关户头时,应该更为谨慎。
沙菲宜接着问余静萍:“你(余静萍)是否知道银行有一个系统,与委托授权人的客户交涉?”
余静萍回答是的。
她说,当她与分行经理交谈时,他们说年长者和丧失能力的人士,可授权他人管理户头。
纳吉授权他人管理户头 非不寻常
沙菲宜进一步问余静萍,当纳吉的户头有授权他人管理,她是否觉得不寻常。
对此,余静萍指出,纳吉是(时任)首相,会授权他人管理户头,这并非不寻常。
余静萍供称,由于礼节的关系,因此她没有直接与纳吉交涉,而是由大马银行前集团董事经理谢德光(译音)或刘特佐与纳吉交涉。
针对余静萍的上述供词,沙菲宜问她,是谁告诉她关于这个可怕的故事。
余静萍表示,这是她自己的看法。
“我想(时任)首相(纳吉)没有时间见我。”
询及是否有(针对纳吉户头资金)尝试与纳吉交涉,余静萍回答没有。
此外,余静萍认同沙菲宜所指,即她接获刘特佐的指示,勿将纳吉银行户头的结单,包括信用卡户头的结单,直接发送给纳吉,而是递交给聂法依沙。
她说,至于聂法依沙是否有和纳吉谈及户头的事宜,她则不晓得。
作银行文件 非接纳内容
法庭接纳4“捐款”信函
另一方面,在控辩双方的协议下,法庭今日接纳4封据称是沙地王室发给纳吉的“捐款”信函,并标记为证物,但仅作为银行接收的文件,而非接纳信函的内容。
余静萍此前供称,刘特佐或聂法依沙,曾提供据称是沙地王子致函纳吉的4封信件,以证明汇入纳吉银行户头的资金属“捐款”。
这四封信函分别志期2011年11月1日(3亿7500万美元)、2011年2月1日(1亿美元)、2013年3月1日(8亿美元)以及2014年6月1日(5000万英镑)。
主控官引述SRC案 指沙地捐款属编造
主控官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高级副检察司此前在陈词时指出,控方不反对辩方申请要求法庭接纳据称是沙地王室的捐款信函作为呈堂文件,但主张,这些信函仅能被法庭标记为银行接收的文件,而非接纳信函的内容。
他引述纳吉涉及的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中上诉庭的判决,即上诉庭同意高庭法官的观点,即沙地捐款的故事,只不过是完全没有任何可信度的编造。
“上诉庭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这4200万令吉来自或可能来自沙地王室,上诉人(纳吉)也没有任何合理的依据证明这一点。”
斯里南说,资金来自SRC,这点已明确成立。
他指出,上诉庭在判决中也提及,尽管有压倒性的证据,上诉人(纳吉)否认知道SRC资金转移到他的户头中。
“上诉人声称,他认为汇入他户头的资金是来自沙地王室的捐款。
“为了支持这一点,参考了一些据称是来自沙地的信函,辩方声称这些信函是由沙地王子沙勿阿都阿兹代表沙地国王所撰写。”
沙菲宜陈词时指出,在这个阶段,有关信函应该被法庭接纳,因为银行不仅收到了有关信函,而且还就这些信函采取了行动。
他指出,无论这些信函是真实或伪造的,问题在于被告(纳吉)是否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这些信函。
承审法官拿督科林劳伦斯指出,在控辩双方的协议下,法庭接纳4封据称是沙地王室发给纳吉的“捐款”信函,并标记为证物,但仅作为银行接收的文件,而非接纳信函的内容。
同时,法庭也将这封信函标记为D1439、D1447、D1448以及D1451。
此案将于明年1月27日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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