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控方證人:大馬銀行前客戶經理
(吉隆坡15日訊)大馬銀行前客戶經理餘靜萍(譯音)供稱,由於禮節的關係,因此當年作為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銀行戶頭的客戶經理,她不能直接與納吉見面,但補充,這僅是她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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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吉被控1MDB洗黑錢和濫權案今日續審。餘靜萍是此案第41名控方證人。
沒對鉅額“捐款”聯絡納吉
餘靜萍日前供稱,她曾接獲通知,指納吉設於大馬伊斯蘭銀行的個人戶頭,曾獲得逾26億令吉的款項是屬“捐款”,而這些款項原本是涉及美元或英鎊的外幣。
她說,她並沒有針對鉅額“捐款”一事聯絡納吉,僅是向在逃大馬富商劉特佐和1MDB前首席投資總監聶法依沙確認有關款項的兌換事務。
辯方律師丹斯里沙菲宜今日交叉盤問餘靜萍有關納吉銀行戶頭授權人一事。根據餘靜萍的供詞,納吉當年授權聶法依沙管理其銀行戶頭。
餘靜萍指出,納吉的戶頭是她處理過的第一個有委託授權人的個人戶頭。
她認同沙菲宜所指,即她在處理有關戶頭時,應該更為謹慎。
沙菲宜接著問餘靜萍:“你(餘靜萍)是否知道銀行有一個系統,與委託授權人的客戶交涉?”
餘靜萍回答是的。
她說,當她與分行經理交談時,他們說年長者和喪失能力的人士,可授權他人管理戶頭。
納吉授權他人管理戶頭 非不尋常
沙菲宜進一步問餘靜萍,當納吉的戶頭有授權他人管理,她是否覺得不尋常。
對此,餘靜萍指出,納吉是(時任)首相,會授權他人管理戶頭,這並非不尋常。
餘靜萍供稱,由於禮節的關係,因此她沒有直接與納吉交涉,而是由大馬銀行前集團董事經理謝德光(譯音)或劉特佐與納吉交涉。
針對餘靜萍的上述供詞,沙菲宜問她,是誰告訴她關於這個可怕的故事。
餘靜萍表示,這是她自己的看法。
“我想(時任)首相(納吉)沒有時間見我。”
詢及是否有(針對納吉戶頭資金)嘗試與納吉交涉,餘靜萍回答沒有。
此外,餘靜萍認同沙菲宜所指,即她接獲劉特佐的指示,勿將納吉銀行戶頭的結單,包括信用卡戶頭的結單,直接發送給納吉,而是遞交給聶法依沙。
她說,至於聶法依沙是否有和納吉談及戶頭的事宜,她則不曉得。
作銀行文件 非接納內容
法庭接納4“捐款”信函
另一方面,在控辯雙方的協議下,法庭今日接納4封據稱是沙地王室發給納吉的“捐款”信函,並標記為證物,但僅作為銀行接收的文件,而非接納信函的內容。
餘靜萍此前供稱,劉特佐或聶法依沙,曾提供據稱是沙地王子致函納吉的4封信件,以證明匯入納吉銀行戶頭的資金屬“捐款”。
這四封信函分別志期2011年11月1日(3億7500萬美元)、2011年2月1日(1億美元)、2013年3月1日(8億美元)以及2014年6月1日(5000萬英鎊)。
主控官引述SRC案 指沙地捐款屬編造
主控官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高級副檢察司此前在陳詞時指出,控方不反對辯方申請要求法庭接納據稱是沙地王室的捐款信函作為呈堂文件,但主張,這些信函僅能被法庭標記為銀行接收的文件,而非接納信函的內容。
他引述納吉涉及的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中上訴庭的判決,即上訴庭同意高庭法官的觀點,即沙地捐款的故事,只不過是完全沒有任何可信度的編造。
“上訴庭認為,沒有任何證據表明這4200萬令吉來自或可能來自沙地王室,上訴人(納吉)也沒有任何合理的依據證明這一點。”
斯里南說,資金來自SRC,這點已明確成立。
他指出,上訴庭在判決中也提及,儘管有壓倒性的證據,上訴人(納吉)否認知道SRC資金轉移到他的戶頭中。
“上訴人聲稱,他認為匯入他戶頭的資金是來自沙地王室的捐款。
“為了支持這一點,參考了一些據稱是來自沙地的信函,辯方聲稱這些信函是由沙地王子沙勿阿都阿茲代表沙地國王所撰寫。”
沙菲宜陳詞時指出,在這個階段,有關信函應該被法庭接納,因為銀行不僅收到了有關信函,而且還就這些信函採取了行動。
他指出,無論這些信函是真實或偽造的,問題在於被告(納吉)是否有合理的理由相信這些信函。
承審法官拿督科林勞倫斯指出,在控辯雙方的協議下,法庭接納4封據稱是沙地王室發給納吉的“捐款”信函,並標記為證物,但僅作為銀行接收的文件,而非接納信函的內容。
同時,法庭也將這封信函標記為D1439、D1447、D1448以及D1451。
此案將於明年1月27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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