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灵再也16日讯)马来西亚能源委员会(Suruhanjaya Tenaga)建议参与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开发的充电点运营商(CPO),尽快在明年3月31号前获得有效的公共分销许可证,以便在我国安装电动车的充电系统(EVCS)。
能源委员会表示,电动车的充电系统必须由充电点运营商申请,以确保此类安装在相关单位采取法律行动前让全国都可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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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会通过文告表示此要求符合1990年《电力供应法》(2015年修正案)第9(1)(b)条的规定,此规定为向为商业目的而开展电力供应活动的充电点运营商,根据安装位置颁发为期10年的许可证。
文告也提到,身为能源部门监管机构,该会的管辖范围仅涉及安全和技术方面,不包括经济监管。
充电点运营商在缺少能源委员会所发放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电动车的充电系统乃违法行为,该会将根据1990年电力供应法第37(5)条的规定采取行动。一旦罪名成立,将被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重犯则每天将被处以不超过1000令吉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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