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16日訊)馬來西亞能源委員會(Suruhanjaya Tenaga)建議參與電動車充電基礎設施開發的充電點運營商(CPO),儘快在明年3月31號前獲得有效的公共分銷許可證,以便在我國安裝電動車的充電系統(EVCS)。
能源委員會表示,電動車的充電系統必須由充電點運營商申請,以確保此類安裝在相關單位採取法律行動前讓全國都可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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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會通過文告表示此要求符合1990年《電力供應法》(2015年修正案)第9(1)(b)條的規定,此規定為向為商業目的而開展電力供應活動的充電點運營商,根據安裝位置頒發為期10年的許可證。
文告也提到,身為能源部門監管機構,該會的管轄範圍僅涉及安全和技術方面,不包括經濟監管。
充電點運營商在缺少能源委員會所發放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電動車的充電系統乃違法行為,該會將根據1990年電力供應法第37(5)條的規定採取行動。一旦罪名成立,將被罰款不超過10萬令吉,重犯則每天將被處以不超過1000令吉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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