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否认权力集中的做法,在某些时候确实是有利于行政上的执行,然有利必有弊,尤其是在司法这一块。诚如殿下所言,独立是司法机构的本质,因此,必须时刻保持和保护司法的独立。
我们可以清楚见到,马来统治者正力图拨乱反正,协助国家的司法体系重新回到正轨,消除自1987年茅草行动对我国司法界造成的干扰和阻碍。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将联邦权力分成三个部分,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之间相互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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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相权力和联邦首席大法官原本就是并行的,简单来说,首相主导内阁,负责国家行政事务。司法体系包括众多负责司法事务的国家机关,则由联邦首席大法官所领导,包括上诉庭、联邦法院等。而分为上议院和下议院的国会,便是负责立法事务。这套沿袭自英国西敏制议会的三权分立制,基本上是做到了三权分置相互制衡的作用。可是1988年时任首相马哈迪却多次干预司法操作,甚至为了一些不利于政府的判决,而罢免最高法院院长和几名法官,严重破坏司法独立三权分立的架构。
为了解决这“历史留下来的问题”,森州最高统治者端姑慕里兹殿下,日前就在最高统治者会议中,建议司法委会的5名成员不应该由首相委任,殿下强调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司法委任委员会能够保持独立。事实上诚如殿下所言,在司法机构方面,由马来统治者理事会负责任命法官,是会更为正确的,也可以改正目前委任法官的过程存在弱点。
森严端较后时也建议要应引入多样化和独立的机制,来任命9人司法委任委员会中的5名成员,且受委的成员须不受政治影响。这项建议显然和之前统治者会议所释放出来的讯息是前呼后应的。殿下也希望任命的成员也需具有包容性,以反映我国多元种族社会的多样性,及反映我国联邦的成立,即包含半岛、沙巴和砂拉越。
我们从统治者所释放出来的讯息,不难感受到他们对国家当下处于分裂边缘的情况感到焦虑,也对受到破坏的司法独立久久未能修复深觉不安。
司法委员会成员如果来自不同和拥有独立背景,除了可以做到“海纳百川”,也可以使其各自的特性,塑造更具独立性的司法委员会。
而殿下表示,2009年司法委任委员会法令应成为联邦宪法的一部分,而不是继续作为国会内的法,更是用心良苦的提醒。
事实上在三法分权的制度下,由首相委任9人委员会中的5名成员,是不合乎常理的。但联邦宪法下,却赋予了首相拥有这些权力,例如首相在与统治者会议商议后,任命联邦首席大法官、总检察长、选举委员会等。并在与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及统治者会议商议后,任命联邦法院、上诉庭等其他法官,以及司法委员会成员。同样的,首相也可以对联邦首席大法官或其他高级法官、总检察长、选举委员会、警察服务委员会或教育服务委员会等成员发动弹劾。
我们不否认权力集中的做法,在某些时候确实是有利于行政上的执行,然有利必有弊,尤其是在司法这一块。诚如殿下所言,独立是司法机构的本质,因此,必须时刻保持和保护司法的独立。如果首相拥有委任和弹劾权,法官又如何能够坚定不移地维护他们的司法誓言?
只有改变这个制度,才能让司法真正回归独立,不受政治干扰的依法判决所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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