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不否認權力集中的做法,在某些時候確實是有利於行政上的執行,然有利必有弊,尤其是在司法這一塊。誠如殿下所言,獨立是司法機構的本質,因此,必須時刻保持和保護司法的獨立。
我們可以清楚見到,馬來統治者正力圖撥亂反正,協助國家的司法體系重新回到正軌,消除自1987年茅草行動對我國司法界造成的干擾和阻礙。馬來西亞聯邦憲法將聯邦權力分成三個部分,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之間相互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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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相權力和聯邦首席大法官原本就是並行的,簡單來說,首相主導內閣,負責國家行政事務。司法體系包括眾多負責司法事務的國家機關,則由聯邦首席大法官所領導,包括上訴庭、聯邦法院等。而分為上議院和下議院的國會,便是負責立法事務。這套沿襲自英國西敏制議會的三權分立制,基本上是做到了三權分置相互制衡的作用。可是1988年時任首相馬哈迪卻多次干預司法操作,甚至為了一些不利於政府的判決,而罷免最高法院院長和幾名法官,嚴重破壞司法獨立三權分立的架構。
為了解決這“歷史留下來的問題”,森州最高統治者端姑慕里茲殿下,日前就在最高統治者會議中,建議司法委會的5名成員不應該由首相委任,殿下強調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司法委任委員會能夠保持獨立。事實上誠如殿下所言,在司法機構方面,由馬來統治者理事會負責任命法官,是會更為正確的,也可以改正目前委任法官的過程存在弱點。
森嚴端較後時也建議要應引入多樣化和獨立的機制,來任命9人司法委任委員會中的5名成員,且受委的成員須不受政治影響。這項建議顯然和之前統治者會議所釋放出來的訊息是前呼後應的。殿下也希望任命的成員也需具有包容性,以反映我國多元種族社會的多樣性,及反映我國聯邦的成立,即包含半島、沙巴和砂拉越。
我們從統治者所釋放出來的訊息,不難感受到他們對國家當下處於分裂邊緣的情況感到焦慮,也對受到破壞的司法獨立久久未能修復深覺不安。
司法委員會成員如果來自不同和擁有獨立背景,除了可以做到“海納百川”,也可以使其各自的特性,塑造更具獨立性的司法委員會。
而殿下表示,2009年司法委任委員會法令應成為聯邦憲法的一部分,而不是繼續作為國會內的法,更是用心良苦的提醒。
事實上在三法分權的制度下,由首相委任9人委員會中的5名成員,是不合乎常理的。但聯邦憲法下,卻賦予了首相擁有這些權力,例如首相在與統治者會議商議後,任命聯邦首席大法官、總檢察長、選舉委員會等。並在與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及統治者會議商議後,任命聯邦法院、上訴庭等其他法官,以及司法委員會成員。同樣的,首相也可以對聯邦首席大法官或其他高級法官、總檢察長、選舉委員會、警察服務委員會或教育服務委員會等成員發動彈劾。
我們不否認權力集中的做法,在某些時候確實是有利於行政上的執行,然有利必有弊,尤其是在司法這一塊。誠如殿下所言,獨立是司法機構的本質,因此,必須時刻保持和保護司法的獨立。如果首相擁有委任和彈劾權,法官又如何能夠堅定不移地維護他們的司法誓言?
只有改變這個制度,才能讓司法真正迴歸獨立,不受政治干擾的依法判決所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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