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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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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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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9:00pm 17/12/2022

巫统

反跳槽法

刘惟诚

純粹誠見

砂拉越明阁事件

宪法第160条

沙首长哈兹兹

劉惟誠.反跳槽法漏洞需填補

刘惟诚

當地的族群政治比我們想象中更復雜,整個過程甚至還涉及亞庇與布城之間微妙的政治關係。這樣浮動的政治環境讓他們往往在謀定一些事情前都必須作出周密的部署,也更能洞察細節,比如這次的退黨事件,他們就順利鑽了的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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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馬政壇有句老話,大意是這麼說的:這裡只有你想不到的,沒有政治人物做不到的。我國史上首宗涉及層面最大的憲法危機,就是1987年的砂拉越明閣事件,而這也是砂版的喜來登事件,這奠定了時任首長泰益瑪目之後20年的強人政治。沙巴政壇也在1985、1986年發生類似的政治危機,並啟動了當地政治版圖的改變,甚至為巫統在1994年東渡沙巴創造了條件,他們在當時還曾經一度陷入與本屆國會剛經歷過的懸峙狀態。

所以,當地長輩笑稱東馬向來引領全國政治“風氣之先”的說法有幾分道理,因為相比2008年後政治逐步邁向動盪的西馬,東馬政壇很早就經歷過不同層次的動盪,特別是沙巴,當地政壇因為複雜的族群政治而一直以來都暗流湧動,而且政治版圖無時無刻不在變化中。因此,不要對上週日(11日)突然宣佈退黨的4位沙土團黨國會議員的行為感到不解,也不必對他們無懼反跳槽法的態度感到驚訝,因為這裡只有你想不到的,沒有他們做不到的。

當然,我這不是在詆譭當地的政治人物,嘲諷他們目無王法,而是當地的族群政治比我們想象中更復雜,整個過程甚至還涉及亞庇與布城之間微妙的政治關係。這樣浮動的政治環境讓他們往往在謀定一些事情前都必須作出周密的部署,也更能洞察細節,比如這次的退黨事件,他們就順利鑽了反跳槽法的法律漏洞,就連沙盟總秘書馬希迪都認為,退黨議員在這之前已做好功課,詳細瞭解了反跳槽法,所以“應該不會受到影響”。

一些人可能會不解,他們哪來的信心?攤開10月5日發佈憲報並在當天生效的憲法修正案,我們或許可以找到答案。聯邦憲法內新加入的第49A條款就對議員跳槽行為列出了三種情況:一,中選後退出所屬政黨、二,中選後喪失黨員身分、三,無黨籍人士中選後加入政黨。直觀而言,這4名前土團議員顯然觸犯了第一種情況,即第49A(1)(A)(i)條款,而且憲法第160條詮釋款裡新增的“政黨”欄目中列明,第49A條款提及的“政黨”涵蓋“政黨聯盟”。

認為他們必須騰空議席的論述,是以這種直觀的詮釋方式為基點,確實合法合情。不過,這些條款其實帶有兩處灰色地帶。其一,該條款沒有涵蓋聯盟與成員黨的關係鏈,雖然輿論一般擁有聯盟與成員黨是同手同腳的認知,但社團註冊法令並沒有聯盟的組別,他們在註冊時都一律被歸類為政黨,所以按法理而論他們屬於不同個體,而且能證明此事的案例也多,如沙土團黨員能選擇以國盟或沙盟的旗幟上陣,東海岸土團黨員也能用伊黨旗幟上陣。

這意味著,不管在社團法令還是聯邦憲法中的反跳槽條款,都沒有將聯盟與成員黨劃成等號,以沙土團為例,其所屬的沙盟也是社團法令下的註冊政黨,沙首長哈茲茲等議員退黨,只退土團沒退沙盟,這種退一半的情況已經超出了法律條文本身能夠以書面解釋的範圍。當然,我們不能說這是前朝政府在立法時的疏忽,因為哈茲茲本身是沙盟主席,所以他能夠這麼做,換作是其他領袖,他們退黨後會自動被黨撤銷所屬聯盟的黨籍,這是修法委員會當時沒想到的。

然後其二,即反跳槽條款裡並沒有進一步闡述“黨籍”。根據1981年選舉條規第11(2)(a)條文,候選人需提供相關政黨的委任狀才能夠被允許在選票印上相關的政黨標誌,而相關條規第4條文也沒有要求候選人、附議人在提名時註明自己的黨籍。換句話說,選委會在提名、投票的選舉程序上是以委任狀對該候選人進行法定捆綁,所以對方遞交的委任狀是聯盟簽出的,那選票就印上聯盟標誌,而這延伸的法理即意味著關候選人將代表這個聯盟,而非成員黨。

這解釋了為什麼希盟、國盟的成員黨在國會解散前需要針對參選標誌進行談判,因為這些都會在選舉法令下被約束,並不單單只是擔憂選民在選票中找不到自己的標誌那麼簡單。既然選委會以委任狀、選票裡印上的標誌為準,那麼根據選舉法上的書面詮釋,沙巴4名退出土團的國會議員在直觀上是不是“不受影響”?既然反跳槽機制無法對這道問題作出解答,那麼我們按選舉法詮釋,答案就是顯而易見的了,因為他們在提名時向選委會提交的是沙盟委任狀。

反跳槽法的這兩大灰色地帶,就是製造沙巴這場鬧劇的根源。當然,憲法第53條款賦予下議院議長根據第43、第43A條款對議員籍進行斟酌的權力,所以下週一(19日)新屆國會開幕後,新任議長是可以對這4名前土團國會議員的議員籍作出決定,但我覺得這遠遠不夠,因為議長只能夠以個案處理此事,之後若還有相同的行為,但所採用的方式不同,那麼議長的決定無法成為之後的判斷依據,換句話說,等待議長來填補這個漏洞是不治本的。

所以如果要徹底解決這個灰色地帶,我們目前只有兩個選擇。其一,就是體制改革部提請再次修訂,將聯盟與政黨的關係詮釋清楚。不過有關聯盟的條款政府也不是沒有想過要納入,它甚至在各黨磋商反跳槽法的階段時曾經出現在談判桌上,但因為爭議太大而導致該法差點胎死腹中,因此為了切合各方利益,我覺得我們只剩下第二個選擇,就是鼓勵土團黨入稟法庭對這4名議員提出控訴,交由法庭來詮釋、填補這個漏洞,我相信這是目前治標的最好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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