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20日訊)67歲的校車跟車員3年前涉在校車上多次非禮及拍攝猥褻8歲女童的過程,今天拄著柺杖上庭面控,並對兩項控狀皆不認罪,獲准以1萬令吉保釋。
受害女童目前已11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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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吳興宏(譯音)是於今早在新山地庭面控。
第一項控狀指他於2019年3月至7月,在新山縣一輛學校客貨車上,利用一名華裔女童來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牴觸2017年性侵兒童罪案法令第7條文,即利用兒童製作、生產、指示生產和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等。
在此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不超過20年,以及鞭笞不少於5下。
第二項控狀指被告在同年5月至6月期間,在新山縣一輛學校客貨車上,觸摸同名華裔女童的大腿及胸部,進行性侵犯。
被告的行為牴觸2017年性侵兒童罪案法令第14(a)條文,以及2017年性侵兒童罪案法令第14條文,可在相同法令第14條文下被定罪。
此條文一旦罪成,將判處最高20年監禁和鞭笞。
主控官丹尼爾慕尼副檢察司要求法官不允准被告的保釋申請,因為被告目前仍是校車跟車員,每天走著受害女童去學校的相同路線,擔憂被告保外後會去騷擾受害女童及家人。
被告則在求情時表示自己單身且獨居,只是一名跟車員,沒有能力聘請代表律師及繳付高額保釋金,希望保釋金能降至1000令吉。
法官拿督阿末卡馬過後裁定被告須付1萬令吉保釋金,每月需到附近警局報到、交出護照及不準騷擾受害女童和家人,直到案件審畢。
法官也指令被告向國家法律援助基金會(YBGK)申請法律援助,以聘請代表律師。
此案將於明年1月25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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