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1日綜合電)中國最高法院前法官黃應生近日撰文呼籲,隨著防疫政策的調整,公檢法等機關對涉疫情案件處理思路也應改變,一些案件不宜再定罪處罰,對於部分已生效的判決,建議司法機關予以糾錯。
黃應生曾任最高法院研究室刑事處副處長、最高法院刑事法官,其文章引起眾多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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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應生週二接受經濟觀察網訪問時表示,優化防疫措施新十條的發佈,標誌著中國的防疫政策已經調整,建議公檢法調整思路,“有些現在就不宜再定罪處罰了。凡是沒有生效的,一律終止審理、審查或偵查,作宣告無罪、不起訴或撤銷案件處理”。
他強調,去年11月冠病病毒演變為奧密克戎(Omicron)後,“因傳播病毒而被刑事或者行政處罰的人,按理也應當糾錯”。
冠病疫情爆發後,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將冠病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刑法》規定,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嚴重可處3年至7年有期徒刑。
年初,遼寧兩名貨車司機未按規定報備涉及疫區行程被捕,上月中旬案件宣判,法院裁定被告賀某、韓某因在冠病疫情期間妨害傳染病防治,判監4年。兩名被告認罪,惟有關判決引起輿論抨擊,新十條措施出臺後,網上湧現替二人喊冤聲音。
有自媒體撰文稱“我想起了在東北獲刑4年的兩位司機師傅”。文中提到,“只是我覺得他們真的是有點時運不濟,剛剛判刑入獄沒幾天,疫情防控突然放開了,換句話說僅僅相差十幾天,卻是鋃鐺入獄和自由自在的天壤之別”;認為貨運司機們承擔著太多的風險,呼籲當局“法外開恩”,減輕刑罰。
據悉,今年11月至12月初新十條出臺前夕,四川、湖南、山西等地仍有不少涉疫警情通報,案件大多仍在偵辦。
吳敬璉:須避一個極端到另一個極端
財新網引述著名經濟學者吳敬璉指出,防疫的轉變絕不是“躺平”或政府無所作為,“必須避免從一個極端走到另一個極端”。在做好自身防護的同時,要督促好政府做好準備工作,“這是每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吳敬璉認為,疫情應對中暴露的某些不足,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仍然任重道遠,有必要通過切實措施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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