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灵再也28日讯)公正党士拉央区国会议员梁自坚表示,要求国会议员在3种情况下必须按照党鞭指示投票,并非不民主的做法,实则这是确保政府和议会民主制度正常运作的基本机制。
梁自坚与经济部长拉菲兹是负责草拟团结政府联盟共识和与成员党谈判的人。他今日就律师公会主席谢依琳发文告指团结政府谅解备忘录中的第4条文,已超出联邦宪法第49A条款(反跳槽法)一事,发文告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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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强调,谅解备忘录中的第4条文仅适用在3种情况,即国会议员在(一)信任动议;(二)供应法案;(三)影响团结政府合法性的程序动议中需投下支持票。
“因为宪法惯例要求政府,若在上述3种情况中受挫则必须辞职。”
他说,议员根据自己的心之所向行使投票权的同时,有必要确保国会可以有效履行其职能,两者之间必须取得平衡。
梁自坚说,联邦宪法第49A条款的目的是允许选民决定,是否支持跳槽或背离政党的议员,而备忘录中的第4条文是退党后触发补选的机制。
他说,若议员是诚实的持异议者和有良心的反对者将会获得选民的支持,反之贪腐的政治人物则会被谴责。
他强调,第4条文并不会巩固政党领袖的权力,该条文秉承反跳槽法的设立意图,即把权力归还给选民来审判跳槽者。
他说,第4条文也允许选民淘汰无用之人,投选有用之人,让诚实的持异议者和有良心者在退党后,在新政党的旗帜下重新参与竞选。
其他事务不设限
梁自坚也说,除上述3种情况外,议员在其他事务上,皆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和心之所向,在国会自由发言和投票。
“除非联盟解散,否则由148名国会议员组成的团结政府,只能通过退党来让团结政府在上述3种情况中遇挫。”
他说,如果议员退党但没有腾出议席,并与反对党一致把之前的政党逐出政府,这是公开的叛离,属于联邦宪法第49A(1)(a)(i)条款的范围。
他说,如果议员没有退党,但违背党鞭的指示在上述3种情况下弃权投票,或与反对党合谋拉自己的政党下台,则属于隐性的叛离。
他认为,隐性的叛离是一种更严重的不道德行为,因为议员从内部蓄谋破坏自己的政党,也背叛选民的信任和委托。
针对律师公会认为第4条文可能会助长党领袖滥权,梁自坚认为,这是过度活跃想象的担忧,属于猜想范围。
他说,团结政府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滥用相关程序来精心安排团结政府的垮台,党的领袖无法获得任何好处。
至于律师公会建议应通过法庭来裁决议员被视为不再是党员或党籍被开除的政党决定是否合法,梁自坚认为,这项建议并不实际。
“在相关司法挑战未得到彻底解决之前,国家不能在看守政府或紧急状态下陷入动荡局面。”
备忘录中的第4条文,预期在党章中插入一项条文,规定议员在3种情况下弃权投票或违背党鞭的指示,则不再是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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