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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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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7:00pm 29/12/2022

反跳槽法

悬峙议会

黄进发

學者觀點

定期国会法

团结政府

影子内阁

黄进发.强化“政党为基政府”,10项改革求稳定

黄进发(本文獲英文《星報》授權翻譯轉載)

第15届大选奠定了一个很好的先例——如果未来重复就可能会成为宪法惯例——在一个中,政府的组建应以政党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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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内阁制政府,应该是由个别议员还是由政党组成?这关系我国政治体制本质的辩论,或许是在民主化这个阶段所亟需的。我们需要的答案不是简单的“是”或“否”,而是在任何一种选择之后都需要有完整的配套措施。

目前的政府,现在正式称为大马,包括希盟、国阵、砂盟、沙盟和民兴党。原初的《联邦宪法》甚至不承认“政党”的存在,或可说为“议员为基政府”提供了论据;这也解释了为什么首相的任命,可以通过计算个别议员签署的法定宣誓书(SD)来决定。

自10月5日生效的——《联邦宪法》新增的第49A条文,以及对第10和第160条文的修正——承认政党享有选举委托。

第49A条文阐明:(1)以本条文规定为准,国会议员应停止担任议员,其议席应在议长根据第(3)条文下立即悬空,如果,(a)以一个政党党员身分中选后;

(i)他辞去政党党籍;或

(ii)他不再是该政党党员;或

(b)在以一个政党党员以外的身分中选后,他加入了另一个政党成为党员。

然而,反跳槽法令并没有完全确定政府必须由政党组成。它也没有阐明,国会议员在信任与预算案(所谓“供给法案”)的投票——政府一旦被挫败就必须下台——必须由政党为议员作决定。此外,反跳槽法的权力也是有限的,因为如果国会议员被非自愿开除,他们不会受到悬空议席的惩罚。

联合政府协议所引起的争议

第15届大选奠定了一个很好的先例——如果未来重复就可能会成为宪法惯例——在一个悬峙议会中,政府的组建应以政党为基础。

这分为三个步骤:第一,希盟和国阵之间的跨党派谈判,产生了一个正好由112个席位组成的核心,这个简单多数击败了国盟主席慕尤丁提出的掌握“115份法定宣誓书”的说法;第二,联合政府协议(CGA)列出了联合政府的议程和规则;第三,确认性信任动议(COVC)核实了安华所掌握的多数。

然而,这信任动议乃至未来每一次信任与预算投票,都给这“政党为基政府”模式提出了两个难题。首先,信任与预算投票的决定,是否也应由政党代议员做主?第二,如果答案为是,如何避免削弱国会制衡政府(行政部门)的权力?

如果国会议员可以就信任与预算自由投票,那么这种投票可能只是成为另一种形式的法定宣誓书交易,而这“政党为基政府”模式可能会被埋葬在另一次喜来登行动中,只是这一次舞台变了国会。这正是联合政府的5个伙伴想要防止,而在它们联合政府协议第4(a)和4(d)条文所表明的意愿。

问题是,这意愿要如何化为事实?与许多人所误解的相反,联合政府协议本身没有落实其意愿的权力。

要令出必行,政党必须修改党章,让议员在信任与预算投票时违抗党意的行为能让他“不再是党员”(自动失去党籍),从而让他/她在反跳槽法下失去其议席。

在联合政府协议签订前,行动党和诚信党已经如此修订党章进,因而能约束他们的48名国会议员。国阵声称,他们的30名国会议员也在提名前协议受到同样的约束。因此,其他70名政府国会议员,其实可以在12月19日的信任动议中自由投票反对安华,而不会失去议席。

联合政府协议的真正效果是,公正党、国阵、砂盟、沙盟、民兴党和沙巴民统党(Upko)将跟随行动党和诚信党的脚步,修改各自的党章。

政党可否被信任?

这就引出了下一个问题:我们是否应该为了制衡个别国会议员的朝秦暮楚,而不惜让各党领袖掌握生杀大权?

行动党和诚信党的党章在修正后,对国会议员、上议员和州议员违反本党指示即形同自动失去党籍的规定,涵盖所有事项,超出了信任与预算投票的范围。同样的,联合政府协议第4(d)条文规定,国会议员对“所有动议”如何投票,是所属政党的权限。

在最糟糕的情况下,我们将弄巧反拙,不但无法建立人民能够对之问责的“政党为基政府”,反而无意中建立了让政党领袖们狼狈为奸的寡头政治结构。

在这样一个反乌托邦的场景中,联合政府中各政党领袖牢控着他们的议员,因为后者耽于失去议席甚至不敢提出异议;除非一些联盟伙伴退出使政府倒台,国会就完全成了行政部门的橡皮章。

这并非杞人忧天。当政党领袖掌握着不受节制的权力,悬峙国会可能成为个人崇拜政党的温床,让政党领袖们得以沆瀣一气分食民脂民膏。

加强国会

因此,我们需要就此申论思辨,以确保“政党为基政府”建立在更强大而非更弱小的国会。

这首先需要通过《》来严格界定信任与预算事项,以避免反跳槽法被滥用,以致政党领袖们得以无所约束地管控国会议员。

除此之外,政党们也必须真正被强化,使它们之间的根本差异,在于政纲政策,而非恩庇网络或个人崇拜。

这就需要国会和各州议会能真正发挥功能,使议员能藉在立法、制定政策与审核预算上的用心福国利民而当选,而不是凭借分配利益交换选票。

如果选民投选议员就是为了换取恩庇利益,那么当跳槽能为选区带来更多利益时,任何反跳槽法令、再多的补选都无法遏止跳槽。在2020年的沙州选中,有17名跳槽的议员回到原来选区寻求连任,而多达11人成功连任,而其中10人正是跳槽到联邦执政党者。

我们提出有10项必要的改革,希望能在未来5年内实施,至少展开辩论。

1.通过《定期国会法》来严格定义“国会倒阁”的状况,以避免反跳槽法不被滥用,通过任意修订党章让议员可以因违抗党的任何指示而失去议席。

首先,政党不得剥夺国会议员在信任与预算投票之外的决定权。第二,“政府失去国会信任”的状况必须明确和严格界定,排除政府无法通过宪法修正案、法案乃至个别部门预算案等状况。《定期国会法》的目的是要求政府完成整个任期,除非因失去信任,或因得到三分之二议员支持而提前解散;因而可以严格规定国会倒阁的定义。

2. 广设国会专责委员会。设立国会专责委员会,来监督政府各部门,乃至关注更广泛的问题。这可以训练政府后座议员和反对党议员(统称为私人议员)的政策分工,以及听取持份者的民意。这一方面训练他们在未来接班担任部长,另一方面也提高选民对他们的期望,不局限于选区服务和拨款。

由于委员会应该全年运作,即使国会休会时期也不例外,主席和副主席——必须朝野各一——应该得到额外津贴。

3. 承认。通过国会立法,允许反对党领袖就每一位部长任命一位影子部长,而影子部长应获得部长的一小部分薪水(以澳洲为例,可以是三分之一)、政策研究助理的费用和获取政府信息的相应权力。

如同部长一样,影子内阁成员应该在王宫宣誓就职,为“国家元首陛下之忠诚反对党”。承认影子内阁并提供薪资与资源,即可鼓励他们耐心备战下届选举而非期中夺权,也可以提高公众对在野党的期待,要求他们提出替代性政纲与政策,而非为反对而反对。

4. 在国会会议中限定非政府事务时段。国会下议院应将其开会时间从冠病大流行前20年的平均60天扩大到至少100天,但不削减每日时数。

而其中四分之一的时间(例如,每周三和周四的下午)应该保留为反对党议员和政府后座议员主导的时段,由他们选出的委员会制定议程。这些时段既能让非部长议员提呈私人法案,也能让各国会专责委员会提呈报告。

5. 立法保障均等选区拨款。通过国会立法,保障所有议员不分政党都应获得均等选区拨款,以便在提供服务方面实现公平竞争,避免执政党可以避开议题上的竞争。

6. 立法以公共资金援助政党。通过《政治献金法令》,让所有在联邦和州选中得票率超越门槛的政党在每年都获得拨款,以减少其对私人金主的依赖,而这些拨款的一部分应专门用于政策的拟定。

7. 通过《国会服务法令》。《国会服务法令》是依斯迈政府与希盟所签署的《政治转型与稳定备忘录》中未兑现的承诺之一,在2023年2月提呈,不再拖延,以赋予国会行政和财政自主权。

8. 设立国会预算案办公室。如同英美国家,我们的国会应设立一个独立的预算案办公室,对预算案与各种政策建议的预算影响进行独立评估,以便国会和公众能够做出明智的决定和判断。

9. 改上议院为民选。我们的上议院应该完全通过选举产生,作为各州权益的守护者,而沙巴和砂拉越的议员比例应超过34%。

如果上议员可以通过封闭式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CLPR)由政党提名,那么政党就可以提名技术官僚为上议员,为未来的内阁任命做准备。

10. 改变选举制度。由于公众越来越希望给予各政党直接的选举委托,我们应该考虑,在目前下议院的单一选区简单多数制(FPTP)议席以外也增加一些封闭式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CLPR)议席。由于后者代表更大的选区,因而更关注各种大议题,而不会只着眼于地方发展民生,因而我们可能会因CLPR议员而看到更多元更专业的议政。

(作者教授为政治学者,现为双威大学联合国永续发展解决方案网络(SDSN)亚洲总部(策略)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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